7月17日,周至县人民法院通过视频方式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恶势力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首要分子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纠集朱某某、寇某某、马某、张某、吕某、吕某某、郭某、刘某等人在楼观台景区开发过程中,以某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揽田峪河综治工程为依托,纠集相关人员,准备作案工具,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活动,先后实施了楼观台仿古街聚众斗殴案和多起寻衅滋事案,逞强立威、争夺地盘,达到垄断当地工程材料供应,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朱某某、张某、马某等多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危害后果,结合各自自首、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周至法院依法宣判的又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周至法院将继续发扬斗争精神,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为平安周至建设提供给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罗成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