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陕西省礼泉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县看守所对被告人马某等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两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马某与被告人张某甲商定:由张某甲给马某加工假冒“西凤”注册商标四个系列白酒,并按每箱60元、100元、260元不等价格支付加工费。后被告人张某甲又与被告人周某某商定:由周某某加工上述四个假冒“西凤”系列白酒,加工费为每箱25元,低档白酒、包装箱、设备由张某甲提供。被告人周某某遂在其家中用低价太白酒和金沱酒加工生产假冒的“西凤”系列四种白酒,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周某某妻子)为其帮忙加工。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共计向马某出售假冒“西凤”注册商标的白酒1555箱,被告人马某支付被告人张某甲货款230371元。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共计非法获利77750元。张某甲出售给他人17箱假冒“西凤”六年白酒,销售价款6300元。2019年1月17日,礼泉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周某某家查获部分未销售的假冒 “西凤”白酒货值为9765元。被告人马某将其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购买的假冒“西凤”白酒对外销售,实际销售金额为505860元,非法获利275489元。
2018年5月,张某某(已判决)对裸糖包装加工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牛奶糖、棒棒糖,并销售给被告人马某共计销售2368箱,被告人马某向张某某支付货款208065元。被告人马某将其中的1957箱假冒阿尔卑斯糖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181393元。
被告人马某又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其他品牌白酒并对外销售。礼泉县公安局从马某位于西安市某库房内查获大量未销售的假冒“西凤”“国窖”“茅台”“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牛栏山”白酒及剩余阿尔卑斯假糖,货值金额分别为245650元、39009元。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白酒、糖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马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马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对查获的假冒商品予以没收,上缴非法所得。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逐步增加,犯罪数额巨大,且跨地区生产销售,侵害了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安排部署,礼泉县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从重从快惩处侵权假冒犯罪行为。该类案件的集中宣判有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净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力震慑该类犯罪,为“双打”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张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