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上午,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安机关执行高考考点交通管制公务的案件当庭进行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罚金3000元。
2019年6月7日,去年高考的第一天,上午8时左右,黄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周至县第一中学高考考点附近时,与旁边同向行驶的白色轿车发生剐蹭,遂发生争执,当时正在该考点执勤的交警为避免考点周围交通拥堵,马上进行了处置。在处置过程中,黄某某和另一名女性发生撕打,交警在劝阻时被黄某某打掉帽子和眼镜,脖子被抓伤。经鉴定,黄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仍有残留症状,使得其行为控制能力受到一定程度损害,对妨害公务案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不仅危害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危害了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更是破坏了安静的考试氛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考虑到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近年来,周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治和宽大相结合,该案在实现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彰显司法的谦抑性,努力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侯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