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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中院:力调33件商标侵权案 解纷维稳促民生

2020-07-08 15:50:09   

近日,铜川中院受理的35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最终33件调解、撤诉结案,2件判决结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拥有“长城”文字、英文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发现铜川市一些烟酒小食品经销商所售葡萄酒带有“长城”文字、英文、图形标识,涉嫌销售假冒“长城”商标的葡萄酒,中粮公司遂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将35名被告起诉至铜川中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由于受疫情影响,经销商生意惨淡,销售的侵权葡萄酒数量少、售价低,个别被告纯盈利不过10元,但作为原告的大型央企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为数万元,原被告双方诉辩反差巨大。

鉴于本系列案人数众多、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以及疫情影响因素,主管副院长周少英带领合议庭立足大局、着眼民生,在审理中做到“稳、准、细”,努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是突出“稳”,以保证社会稳定为出发点。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中央提出的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效发挥审判职能,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社会稳定。法院合议庭结合铜川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作为被告的经销商大多全家人仅靠门店生活的实际情况,在依法惩戒与保障被告正常生活经营之间找到平衡点,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最大程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突出“准”,以严把法律适用关为基础。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向上级法院请示,严格按照商标法规定,认定侵权商标,查阅司法案例,统一赔偿标准。在侵权事实足以认定的基础上,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分析侵权事实,释明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利弊,为调解结案打好基础。

三是突出“细”,以做好耐心细致调解工作为主线。合议庭多次与原告沟通协商,告知其铜川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众多被告在疫情之下生意惨淡的实际,以及被告对其销售的葡萄红酒系假酒并不知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盈利情况等,使原告充分理解过高的赔偿数额将导致众多被告生计难以维持,且执行面临困难的现状。经过与双方几十次电话沟通、十几次面对面调解的多轮沟通之后,逐步平衡双方心理预期,制定出积极稳妥调解方案,最终33件案件调解撤诉结案,被告当即兑现了赔偿款。

此次案件审理是铜川中院严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实践,亦是法院在促进企业发展、保障社会稳定、保障居民就业等民生方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生动体现。下一步,铜川中院将继续以实际行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郑况娜  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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