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苗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系多年邻居,2017年,高某擅自在苗某的出路上挖开一条水巷,致使苗某无法正常平稳出行。苗某发现后要求高某立即停止侵害,但高某未予听取。苗某遂向村委会及镇司法所反映,请求处理,高某仍然不听取村委会及镇司法所的处理意见,直至2019年7月,苗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将高某起诉至陕西省米脂县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高某停止侵害苗某的出路并对损坏的路面进行维修,恢复原状。
米脂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民事办案法官经过多次实地勘察,并经数次调解无果后,依法判决: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苗某的通行路面恢复原状(高某挖开的水渠填平至可通行)。高某不服判决,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维持米脂县法院的判决。判决书生效后,高某未履行,苗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8日高某告知执行法官,其现在已不在原住处居住,且年事已高,希望人民法院找人填埋恢复原状(填平至可通行)。6月30日上午,米脂法院执行庭庭长白永胜带领执行干警驱车前往苗某与高某住处,经过干警们半个多小时的施工,将被执行人高某挖开的出路填埋至平整,并与申请人苗某确认后,执行干警们拍了拍身上的尘土,擦了擦脸上的汗水,露出了会心的笑容。(薛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