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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法庭隐瞒事实,为其不诚信行为付出了代价

2020-07-07 11:06:26   

近日,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最终被判罚款,为不诚实守信、虚假陈述行为付出了代价。

案情回顾

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向原告侯某某借款210000元,由被告脱某某担保,借款后侯某某多次向赵某某索要未果,故侯某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庭审过程中,侯某某要求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赵某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侯某某人民币本金21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兑现完毕时止);由被告脱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三被告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2020年4月定边县公安局在核查赵某某举报侯某某、王某某从事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线索中,侯某某认可赵某某在2016年8月19日已还款70000元的事实,并认可其在向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中隐瞒相关事实。故侯某某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定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侯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罚款决定,并对其可能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向其所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

以案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的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称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处罚。本案中原告侯某某隐瞒案件的关键事实,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中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此即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因地位之突出,也被称为“帝王条款”。在司法诉讼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隐瞒事实或编造谎言,导致案件繁杂化,扰乱诉讼程序,损害他人权益,也对自身造成不利后果。

法律是神圣的,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义务。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公平正义的地方,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使得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合法保障,绝不允许个人为了一己私利损害法律尊严,通过欺瞒等手段打赢官司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公法学者拉邦德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一如其在私法之领域,可以支配公法之领域。苟无诚实与善意,立宪制度似难实行。诚实与善意,为行使一切行政权之准则,同时亦为其界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定边法院  宋宵楠  董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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