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下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余某鹏等37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余某鹏在西安市加入传销组织后逐级升至最高层级,自2017年开始至2019年4月期间,其带领被告人白某、张某涛、何某林等多人,通过电信网络以谈恋爱、工作招聘等为名,将多名被害人从外省市诱骗至其本市传销窝点,采取恐吓、殴打、搜身、限制自由等手段暴力敛财,逼迫被害人认购虚无产品。
被告人余某鹏等37人长期多次作案,形成了以余某鹏为首要分子,白某、张某涛、何某林、刘某秀为骨干成员,重要人员基本固定、参与人数众多、组织层级明晰、分工合作、作案手段套路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专以外省市被害人为作案对象,非法拘禁、抢劫14人,抢劫数额累计36万余元,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严重危害了电信网络秩序和群众的网络安全感,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灞桥法院依法判处:余某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他被告人均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十六年又十个月至两年又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并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收益及作案工具,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灞桥法院刑庭法官分赴蓝田县看守所、新城区看守所、灞桥区看守所,用无直接接触的方式进行宣判。(刑庭 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