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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法院公开宣判5起毒品案件

2020-06-24 11:45:41   

6月23日,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灞桥法院对5起毒品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因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刑罚。

经审理分别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自陕西省汉中市往西安市自驾车给他人运送海洛因和冰毒,在运送毒品途中堵车时,为提神还吸食海洛因,10月5日凌晨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总重178.43克。

2019年10月13、14日,被告人高某某4次贩卖毒品海洛因,10月14日收取毒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非法获利600元。

2019年9月23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在一面馆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现场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货毒品四小包,总重10.4412克。还查明其多次被判刑。

2019年10月30日,吸毒人员刘某、周某等人通过电话联系聚集到被告人吴某家中,在其家中一同吸食冰毒。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当晚将吴某等人抓获,查货吸食毒品工具。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马某通过微信联系、交易转手买卖毒品,非法获利100元,并将吸毒人员带回家中吸食毒品,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将其抓获。

以上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经法院审理,分别判处:曹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元;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贺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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