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近日,安康中院成功调解一起当地民营企业与外地客商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随着该案的和平解决,双方当事人所涉及的另外一起关联纠纷也随之化解。
2016年9月26日,甲某与乙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某租赁乙公司的场地用于经营儿童乐园。后乙公司以甲某未取得相关证照、变更品牌经营等为由,向甲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之后,乙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将该场地另行出租。并拆除了场地内甲某的设备设施,第三方重新装修后入驻经营。随着甲某与乙公司的矛盾不断升级,双方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要求确认双方的合同于其向甲某发函时予以解除;甲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安康中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在开庭前认真研判案卷材料,深入了解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庭审中,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问题逐项查明,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双方的分歧。庭审结束后,考虑到年初以来各行各业均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甲某系政府招商引资的外地客商,乙公司系安康本地较大的民营企业,且双方矛盾较大,如果法院一纸判决,并不能解决纠纷;而该案若不能妥善处理,双方必然存在后续纠纷,势必会影响政府及安康民营企业的形象,也会打击外地客商来安投资的积极性。合议庭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并在庭审结束后多次通过电话与甲某沟通,同时与乙公司代理人反复电话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此次纠纷的圆满解决,既安抚了外地客商,又保护了本地民营企业,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为疫情时期企业复工复产添砖助力。(刘慧琴 南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