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烟草专卖有规定,非法经营终获刑

2020-06-19 11:39:06   

我国对烟草的生产、销售实行专营,销售烟草需取得烟草的经营资格,未取得资格从事烟草经营的,会受到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当前,仍有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利益而私自销售烟草。

近日,礼泉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彭某经人介绍找到私自制造自制卷烟的被告人黄某,黄某以每箱280元的价格向彭某出售自制卷烟。被告人彭某通过零售和批发的形式,在陕西省三原县附近县、区销售,并在自家商店出售给附近乡镇上的老人。被告人彭某还从甘肃省平凉市辖区的农村商店收购红兰州、软延安、美猴王、利群等品牌香烟在咸阳等地进行销售。

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查明被告人彭某无烟草运输许可证,被告人黄某无烟草生产、销售许可证。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私自制造卷烟向被告人彭某出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礼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没有专卖行政许可的买卖行为和私自制造行为都是违法的。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行业稳定,甚至造成国家经济秩序混乱,必将受到严厉惩处。

刑事审判庭温馨提示,广大市民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草制品,切不可贪图便宜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孟敏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西安市长安法院集中宣判2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下一篇:安康中院倾力调解为企业复工复产添砖助力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点话题

热门视频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