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昨日消息,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1月29日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促进母乳喂养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指出,制定条例的目的在于促进母乳喂养,提升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水平。针对奶粉广告泛滥问题,《条例》规定,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孕产妇及其家庭成员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或者在不符合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建议产妇及其家庭成员使用母乳代用品。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免费提供的母乳代用品,或者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提供的设备、资金和资料。
作为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则不得向医疗机构免费提供母乳代用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同时,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母乳代用品销售区域设置提倡母乳喂养或者宣传母乳喂养优点的提示语。
《条例》还明确,6类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一万人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包括:医疗机构;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商业经营场所。
新建公共场所应建母婴室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已建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应当补建。
《条例》还明确,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哺乳时间视同正常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记者 何小敏)
原标题:《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明年3月施行,六类场所应建母婴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