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一流企业是全球企业群体中最优秀的企业,具有竞争力强、市场价值大、国际化水平高、社会影响力深远等特征。我国一批国有大企业已初步具备成为世界一流企业的基础条件,但与世界一流企业的标准相比,仍存在效率不高、品质不优、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其根本原因是企业活力不足、市场化机制不完善。对此,需以增强企业活力为抓手,系统性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一批有基础有条件的国有大企业尽快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
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是激发和增强企业活力的根本要求。近年来,我国在促进国资监管职能转变、完善出资人权责清单、放权授权于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等方面已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从实际效果和企业反映的情况看,各地向“管资本”转变的步伐总体上还比较慢。在这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为培育世界一流企业夯实基础。
第一,要根据企业的不同功能定位,进一步理清政府与企业间的权责关系。公益类企业主要承担特殊政策功能,以非商业目标为主,仍可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方式。处于完全竞争领域的商业类国企,具有完全商业目标,政府仅履行股东权责。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企,其所承担的非商业事务应与商业事务有效隔离。
第二,应按照“管资本”的方式加快优化出资人代表机构的履职方式。进一步剥离与出资人无关的行政职责、公共职能,以及超越出资人权责的相关管理事项,逐步提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业水平,重点是加强对董事、监事的管理、考核、责任追究,做好市场化选任高管的资格认定与审查等工作。
第三,需加大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放权授权力度。按照“该放必放”的原则,依法将战略决策、重大投资、经理层任免、薪酬与考核权等重要职权下放给企业董事会。按照“能授则授”的原则,依据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因素,对不同企业实施分类授权,对一些治理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可以授予更多出资人权利。
第四,需加强“管资本”方式下的国有资本布局调整。建立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从动议、决策到执行、评价等全链条的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本布局的现状研究,摸清国有资本在各个细分领域的实际布局和变化情况;明确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的中长期目标,形成可实施的计划和方案;强化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的基础手段,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设成为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的重要平台;以资本回报和效率提升为考核导向,引导企业和资本更多向强与优的方向发展。
积极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各地积极开展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从试点情况来看,一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置“僵尸企业”、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培育新动能等重大事项中已经发挥出作用,但绝大部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仍存在定位不清、授权不到位、上下左右关系不顺等问题,其“管资本”的作用并未充分体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有效分离的关键环节,事关“管资本”的管理体系能否真正确立、国有资本布局能否持续优化、企业活力能否不断增强等重大问题,必须把做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点。当前,应尽快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等文件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试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破解问题,消除分歧、形成共识。同时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定位和使命,并积极规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出资企业的管理。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有利于实现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优化存量国有资本布局、持续激发企业活力等重大改革任务的推进。经验表明,如果没有配套的产权改革,没有一个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就很难真正实现市场化。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需通过股权多元化特别是引入社会资本和员工持股,建立一套能够灵活应对市场、有效激励员工的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出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
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改革
激发和增强企业活力,本质上是要激发和增强人的活力。国有企业激励不到位,一直是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培育世界一流企业进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在进一步落实三项制度改革、规范高管薪酬、规范员工持股、优化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在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但总体上看,激励机制改革目前取得的成绩与增强企业活力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更多企业进入创新性、战略性领域,这一形势也对人才激励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应把激励机制改革摆在国企改革的突出位置,使其成为增强企业活力的关键一招。
在企业内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经营机制,形成多层次的激励约束体系。可考虑全面推行以聘任制、任期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职业经理人契约化管理制度,在强化监督问责的基础上实行市场化薪酬协商机制;充分利用骨干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项目跟投、奖励递延、收益提成等激励手段,长短结合、灵活应用。
同时,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亦应赋予企业更多可使用的激励手段。进一步优化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允许企业在利润增幅范围内自主调整;扩大骨干员工持股的范围和比例,从辅业企业和科技型企业逐步扩大到所有竞争性行业、战略性领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实施条件;鼓励和允许企业统筹运用增量奖股、超额利润提成、岗位分红、项目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手段,满足企业内部建立多层次激励体系的需要。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