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专门就国家实行“一国两制”作出宪制性制度安排。根据宪法,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1990年通过了香港基本法,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93年通过了澳门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第一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第十二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上述规定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同时,澳门又是一个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制度和政策、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
过去2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设和发展见证了“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成功实践,使澳门从一个经济发展模式单一的小型城市逐渐转变为多产业、多渠道的国际化大都市。回归以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稳定的政治环境为本地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在澳门基本法建立的行政主导制原则下恪守职责、相互配合,对澳门的繁荣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回溯澳门特别行政区20年的发展历程,法院在本地宪制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成绩值得关注。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适用宪法,坚定宣示了宪法和澳门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在法治社会中,法院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判决中对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进行了系统论述,有助于澳门社会正确理解“一国两制”原则,维护社会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积极适用宪法,引用宪法的原则和术语,进行了方法论尝试。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积极履行职责,在行政主导制下调整自身定位,积极协调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
法院在本地宪制中审查行政机关、立法行为的合法性,这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持司法谦抑的态度,对于行政裁量的范围原则上不做审查。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维持传统诉讼救济方式的基础上,进行了救济方式的创新,例如进行合宪性解释方法,维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使其符合澳门基本法的要求。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积极与本地法律共同体协同发展,推进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本土化的进程。
澳门在回归以来面临着本土法官及法律专业人士数量不足的问题。澳门法律长期以葡语为官方语言,而葡语读写人口在澳门本地的比例较低,葡语法律共同体与澳门本土的华人社会有一定程度的脱离,这使得回归后澳门法律人才供给存在一定的问题。回归祖国20年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与本地法律职业共同体做了大量双语化的工作,澳门几所本地大学开设了中葡法律专业课程,培训了越来越多的双语法律人才。与此同时,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着重审判双语化的建设,在判决文书中加大了中文的使用比例。根据2017—2018年的司法年报,终审法院“完全解决了中文使用的问题”,以中葡双语制作的判决文书占全部判决的79.37%。与此相比,2001—2002年司法年报记载,“终审法院内全面使用中文或中葡双语仍存在相当难度”;在中级法院,“绝大部分律师的诉讼书状均以葡语作成,中文书状寥寥可数”。在过去的2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为推进法律的本土化作出了重大努力,这一比例在未来还会有更大提高。澳门法律本土化的程度随着时间推移产生了质的飞跃,通过法律本土化的方式,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努力提高澳门法律界和市民社会的身份认同、国家认同,有助于“一国两制”的顺利实施。
“一国两制”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完成国家的统一大业,以“一个国家”为前提,充分调动两种社会制度的活力,回顾澳门特别行政区20年的成功经验,司法机关在这一实践中为维护澳门繁荣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