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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不能成为屡屡犯罪者的“护身符”

史奉楚    2019-12-11 11:20:59    北青报

近日,“在押人员住院期间脱逃后酿命案”事件引发关注。据陕西清涧警方通报,12月7日5时许,该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惠某某因病在清涧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脱逃,之后,他与一商铺经营业主武某某发生争执,致武某某死亡,8日凌晨,惠某某归案。但查看法律文书发现,惠某某俨然已成了“看守所关不住的人”。其多次犯罪但均因“病情危重”被监外执行或取保候审。

虽然相关机关尚未通报惠某某所涉案件的具体案情,以及到底身患何种疾病导致无法关押,但患病者无法收押确实已经成为应予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对于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者不予收押;对于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者不予收押,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

上述规定是对现代法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和对患病犯罪嫌疑人的人道关怀。根据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在判决未生效前予以取保候审,在判决生效后进行司法鉴定,符合条件者予以暂予监外执行。此外,实践中,一旦发生在押人员或服刑人员死亡事件,看守所或监狱往往面临赔偿、追责等极大压力。这导致其往往不愿意收押身患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甚至常见的高血压、心脏病也成为“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严重疾病而不予收押。

这种“关不了”患病罪犯的现实,让一些不法者极为嚣张。其在明知“无法关押”时,对所犯罪行丝毫没有悔过之意,反而将所患疾病当作肆无忌惮继续作恶的“护身符”,既挑衅执法、司法机关,又威胁着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如据报道,2013年时,厦门的周某十几次因贩毒落网,数十次因盗窃被抓,却因患病不用坐牢;其五次被判刑,甚至敢在法庭受审时睡觉,却依然能够躲过刑罚。该现状无疑是对公平正义的侵蚀,让公众无法感受法律尊严,更没有安全感。

患病罪犯固然应该受到人道对待,但社会秩序、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及安全感更不该被忽视。理当完善相关规定,如送押时的体检记录作为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发生意外时划分责任的依据,而非作为不收押的依据;当被关押人体检时发现某种疾病,在看守所内又因该疾病残疾或身亡的,说明该结果主要系自身原因引起,不宜苛责关押行为。

法网恢恢不该因犯罪嫌疑人身患疾病而存在疏漏,更不该让身患疾病的屡次作恶者逍遥法外。对此,不妨设立强行关押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系累犯,或者将所患疾病作为“护身符”不断犯罪的,或者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即应认定其罪大恶极,具有社会危险性,无论其身患何种疾病,均予以收押。同时完善关押场所的基础设施、医疗条件,提高看守民警的防护保障,甚至设立特殊关押场所,进而真正地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患病不再成为部分不法者肆无忌惮作恶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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