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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果真越亮越美丽吗

贺震    2019-12-10 12:23:39    中青报

  近日,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把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纳入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内容,从严从实抓好整治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城市为了加强形象建设,提高城市美誉度,开启了城市亮化工程,“让城市亮起来”一时成为非常时尚的口号。一些城市打造的“不夜城”亮化工程,给城市带来了更美的夜景,丰富了市民和游客的夜生活,使城市充满了活力。随着乡村旅游的兴盛,乡村的夜色也开始像城市那样被点亮,相比城市亮化,乡村“被点亮”得似乎更快一些。

  政府实施景观亮化工程的初衷也许是好的,但在实践中逐渐与指导思想发生了偏移,存在“越来越亮”“你亮,我比你更亮”的误区。即使一些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也不惜投入巨资大搞亮化。从卫星图像资料看,一些城市的夜空亮度已不逊于纽约、巴黎、东京等发达国家的顶尖城市。如此过度亮化,不仅造成国家财力和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助长了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

  流光溢彩,霓虹闪烁,城市果真越亮越美丽吗?答案是否定的。过度亮化带来的是可怕的光污染。当前,许多城市的光污染已成为继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之后的第五大污染,对环境造成了明显的不良影响。国家某权威科研机构对广州市民的光污染感受调查表明,97.1%的市民认为广州存在光污染,其中40%的受访者认为广州市光污染较严重。

  说起环境污染,人们通常想到的是流着黑水的河流、烟囱里冒出的黑烟、工厂里传来的机器轰鸣声、工地上扬起的灰尘、车辆排气管排出的尾气,这些对水、气、土等环境介质的污染。对光污染还较为陌生,对其危害更是知之甚少。其实,光环境也是一种环境介质。人们对光污染认识不足,与光污染本身的特性有关——由于光污染没有污染物残留,随着光源消失而自动消除。当前,城市过度亮化造成的光污染已经成为严重的环境公害,一些专家把光污染称为“隐形杀手”。

  过度亮化造成的光污染伤害人体健康。光污染会影响人的生理节律,导致内分泌紊乱和头昏、头痛、视力下降,使人疲劳、焦虑、食欲不振、精神紧张、注意力涣散、倦怠乏力、心情烦躁、情绪失控,甚至让人变得抑郁。过度照明光反射进居室,造成睡眠障碍,导致失眠和神经衰弱,干扰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彻夜通明的灯光,破坏了自然的昼夜交替,许多城市已看不到真正的星空。在一些城市,过度亮化成为居民投诉的重要环境问题。

  过度亮化造成的光污染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科学研究表明,光污染扰乱了许多昼伏夜出的野生动物的生理节奏,干扰了它们的常态行为。依靠星光和月光导航的鸟儿,建筑物上炫目的灯光会令它们夜间飞翔时迷失方向,甚至导致死亡。夜间的灯光还会扰乱植物生理节奏,妨碍其正常发育、生长和繁殖。紧靠强光源的树木,光合作用能力弱化,氧气释放量降低,存活时间缩短。对光敏感的植物遭受长时间的夜间光照,甚至会病变、枯死。

  过度亮化加剧了全球变暖。据统计,全球每年照明耗电约两万亿度,生产这些电力要排放十几亿吨的CO2和一千多万吨SO2。研究表明,地球环境变暖因素的50%是由CO2造成的。虽然没有数据把这些照明用电的用途进行详细的区分,但毫无疑问的是,这些照明耗电有一部分就用在了过度亮化上。

  过度亮化造成的光污染严重影响科研。在没有光污染的情况下,夜晚的天空中可看到的光度接近7等的星星,而在大城市,严重的光污染使黯淡星体“消失”,给观察太空造成了困难,逼迫天文台不得不搬迁到偏僻的地方。一些早年建在城市旁边的天文台,如紫金山天文台,已沦为仅供游人参观的博物馆。光污染导致天文望远镜功效下降,一台价值5亿元的4米口径大型望远镜的使用价值,只相当于原来天空亮度背景下的价值为2000万元的1米口径的望远镜。

  可见,过度亮化,既有违改善城市形象的初衷,也有违绿色发展的理念。仅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过度亮化之风就有必要好好刹一刹。当然,整治景观过度亮化,并不是一概反对城市亮化,而是要科学、适度、合理地使用照明体系,以满足人们正常生产生活和美化城市的需要。必要的亮化工程可以搞,但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违背城镇发展规律、不能超出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能超出地方财力、不能背离人民群众意愿,不能把亮化工程搞成互相攀比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对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亮化工程,应进行梳理评估,分类施策,防止在整改中一拆了事,造成新的浪费。

  从长远来看,要遏制愈演愈烈的过度亮化,必须把城市亮化作为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城市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方面来抓,从加强立法、科学规划、强化监管等方面着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应借鉴捷克的《保护黑夜环境法》和一些国家地区的《光污染防治法》《夜间天空保护法》《室外光污染控法》《室外照明法案》等立法经验,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对我国已经颁布实施多年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等约束性比较弱的指导性文件,适时进行修订,上升为强制性标准,强化落实;应制定城市照明空间规划,并向社会公开,让城市亮化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实施;应明确建设、城管、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确保城市亮化有部门监管。

  (作者系东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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