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鼓励经营者合规经营,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限制竞争”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市场垄断行为,限制竞争有悖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仅破坏市场秩序,而且助长“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严加遏制。此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给限制竞争这一垄断行为划出法律红线,其用意正在于此。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反限制竞争不法行为,不能依靠经营者的自律,尤需法律的规范约束。此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直击限制竞争痼疾,在严禁经营者间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等方面重点落墨,并把经营者滥用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进行惩戒,旨在助推反限制竞争加速驶入法治快车道。作为反限制竞争的一部专题性法律文件,《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正式实施后,必将有效延伸制度监管的链条,有助于从源头上把不法限制竞争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对于更加行稳致远推动反限制竞争,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与一般的垄断行为相比,限制竞争这一垄断行为因为众多经营者相互间心照不宣的默契配合,对市场公平竞争所造成的危害更大。我国首部《反垄断法》实施后,执法部门查处了大量限制竞争的案件,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限制竞争行为在市场上的滥用,但仍未从根本上扭转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多发。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制定反垄断合规经营指南补足法律和实践之间的空隙,并以完善的法律指导反限制竞争执法实践,具有最直接的现实针对性。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市场竞争行为都须与法治相向而行,而确保竞争行为能够规范在法治框架内,首先有赖于完善的法律。施行至今已有10余年的《反垄断法》,虽然对限制竞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相关规定主要着眼于原则性规范,未能很好解决执法实践中的诸多实务问题,以致法律在反限制竞争中陷入了“心太软”尴尬。特别是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标准的缺失,不仅加大了监管成本,也在事实上导致了限制竞争这一垄断行为不能在源头上被有效防范。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面对经营者钻法律漏洞而肆意滥用限制竞争的不法行为,完善法律规范乃当务之急。此番《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合谋搞限制竞争的经营者画出了底线,还对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明确了评估和判断标准,并对经营者的整个合规管理作出了规范性指导,这对避免经营者不小心踏入《反垄断法》“雷区”,以及促进反垄断执法的顺利开展,都大有裨益。
当然,法律并不能一劳永逸自动解决反限制竞争中的所有问题,在补齐短板完善法律的同时,还应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反垄断执法效能,让法律真正彰显“钢牙利齿”的威慑作用。如此,对限制竞争的依法打击才能走得更远,限制竞争在市场上不被滥用才会更为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