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请审议。《办法(草案)》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做了细化规定,并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其中明确规定,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也是家暴受害人。(11月28日《信息时报》)
在法律上,明确把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界定为家暴受害者,有人可能对此不十分理解。毕竟,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只是家暴的间接受害者,立法将其列入受害者范畴,似乎有些小题大做,但不论是保护家暴的直接受害者,还是保护间接受害者,都是法治逻辑的应有之义。广东省把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既是对反家暴立法的一种创新,也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应有担当。
家暴是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社会痼疾,依法让其不再“逞能”,理所当然。在家暴侵害的对象中,未成年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尽管依法保护家暴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已成基本共识,但现实中,公众更多关注的是那些直接被家暴伤害的未成年人,往往忽略因目睹家暴而遭受身心摧残的未成年人。这种认识上的误区,不但直接导致了家暴中间接受害的未成年人没被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而且导致了众多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不能得到应有的心理干预,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虽然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在表面上没有直接遭受伤害,但家暴给他们心灵造成的创伤,有些甚至比直接伤害更大。心理研究表明,长期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不仅会产生心理阴影,而且在家暴“近墨者黑”的潜移默化作用下,他们长大后也可能有明显的暴力倾向,甚至形成性格偏激的扭曲心灵。
尽管治疗未成年人目睹家暴后的心灵创伤可以通过适当的心理干预来矫正,但必须明白,心理干预始终属于次优的末端治理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主动为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应是从源头上避免家暴间接摧残他们身心健康的优选。
近年来,我国在依法保护遭受家暴侵害的未成年人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都为未成年人织密了反家暴的法网,首部《反家暴法》还作出了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化规定。纵观这些法律,主要都关注未成年人直接被家暴后的权益保护,对未成年人因目睹家暴所遭受的心灵伤害,没有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法律客观存在的“百密一疏”短板,在实际执行中导致了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被排除在依法保护的门外,客观上助长了一些家长在孩子面前肆无忌惮实施家暴的任性嚣张言行和心态。
依法将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作为家暴受害者予以保护,是有利于堵塞法治漏洞的理性务实选择,契合了客观现实需要。“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法律这种本质属性,要求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作出调整,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不再因目睹家暴而遭受“软伤害”,亦不例外。广东省通过地方立法,把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作为家暴受害者依法保护,是与时俱进保护未成年人不再遭受家暴“软伤害”的一次生动立法实践,切实体现了法治进步,可望在反家暴法律实践中释放出更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