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罚款60万元,实际控制人及主管罚款10至90万元不等并终身市场禁入,这是此前证监会对康美药业及相关当事人的处罚。相比康美药业887亿元货币资金造假的行为,有人用“罚酒三杯”来形容其受到的处罚。
实际上,所谓“罚酒三杯”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片面误读。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给出的行政处罚只是“前菜”。后续,司法机关将依据犯罪事实,对企业量刑裁判。那些对法治缺乏敬畏之心的违法企业,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对利益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证监会也明确表示,将加快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件的办案进度,严格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是由证监会作出,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作为二者之间的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明确的具体程序,双方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各司其职、按部就班追究违法违规者的责任。
目前看来,首先,康美药业的相关当事人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措辞严厉地表示,初步查明康美药业三年虚增887 亿货币资金。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依据《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业,就应予以立案追诉。以此推断,康美药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均可能被追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刑事责任。
其次,康美药业尚未摆脱退市风险。现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对企业信披造假规定了强制退市红线,且需追溯重述上市公司历史年报。重大违法退市制度配有兜底条款,若企业行为符合上交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同样需要强制退市。退市制度还规定了“危害公众健康安全”等退市红线。都是高悬在康美药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此外,康美药业还面临投资者索赔的巨大压力。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近年来,为切实落实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零容忍,有关部门已经提出,要尽快完善证券民事诉讼机制,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控股股东、实控人信息披露虚假,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等;积极支持受害投资者赔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修改、证监会监管执法力度的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机制的完善、民事诉讼机制的进一步改革,未来对违法违规的“康美药业们”的惩罚将更加严厉、更有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