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鹤壁淇县的瓜农庞某因西瓜被宋某与其女儿耿某偷走,庞某追赶宋某、耿某致两人摔倒受伤,民警出警后现场调解,瓜农庞某赔偿两人300元。事件引发网友热议,鹤壁市公安局通报,已启动执法监督程序,调查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8月5日 新华网)
在公众善良朴素的认知中,物品失窃后,如果在现场能够发现小偷,要么及时报警求助,要么先行拦截、控制住小偷,追回失窃物品,等待警察处置。而在民警到达现场前,拦截、控制小偷及失窃物品,无疑属于公民的正当权利,值得鼓励和肯定。进而言之,如果大部分失主都敢果断地行使这一权利,合法有效地控制小偷,警方的破案压力将小很多,那些小偷小摸者也不至于过分嚣张。
根据有关规定,瓜农制止偷瓜者属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主要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一般而言,自助行为通常构成正当防卫,那么,除非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否则防卫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到“瓜农制止偷瓜倒贴300元”这起事件,未征得瓜农同意而摘瓜完全属于偷窃,而非警方第一次通报中所指的“摘瓜”。而瓜农庞某发现有人偷瓜后,显然有权及时加以制止,其追赶偷瓜者的行为也在情理之中。其在追赶过程中拉拽电动车车把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即便导致偷瓜者摔倒,也不能认为其存在过错。或者说,偷瓜者过错在先,偷瓜者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先偷瓜后逃跑。如果没有违法的偷瓜和逃跑行为,也就没有瓜农的制止行为,也就不会有摔伤后果。由此可见,瓜农对偷瓜者的摔伤基本不存在任何过错。但遗憾的是,在民警的调解下,没有过错的瓜农却赔偿了偷瓜者300元。毫不客气地说,执法者的行为就是“和稀泥”,即不调查纠纷原委,无论是非对错,而是“唯结果论”。具体表现为,以“人死为大”“伤者为大”“弱者有理”的思维处理纠纷,即便这些群体存在过错,也会选择性忽视,进而让其得到原本不应得到的赔偿等实惠。
理当认识到,这种“和稀泥”式执法,混淆了基本的是非观和规则观念,以致于人们无所适从。甚至带来守法者遭殃,作恶者得利的扭曲社会现实,严重损害法治环境。对此,相关部门必须引以为戒,在执法过程中敢于担当,辨明是非,态度鲜明,不“和稀泥”。这样才能让更多人有底气向违法行为说不。进而强化“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规律,形成人人向善的社会风气,凝聚人人守法的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