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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电动自行车不再任性

扶 青    2019-07-18 11:28:32    南方日报

电动自行车骑行便利、价格低廉,是目前使用非常广泛的道路交通工具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超过2.5亿辆。然而,电动自行车也是众所周知的“马路杀手”,世界卫生组织数据表明,5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电动自行车导致的。给道路安全“保驾护航”,需要进一步用法律“制动”,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治理规范化。

成为“马路杀手”的电动自行车,很大一部分是“超标车”。根据我国现行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5km/h,整车重量不超过55kg,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产品正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超过40km/h和70kg的电动自行车成为主流。不仅如此,许多车辆外观还趋向“摩托化”,没有脚踏板,车体巨大,不挂牌,完全失去了“自行车”的标识特点。允许“超标车”进入道路,毫无疑问会埋下巨大风险。有鉴于此,去年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门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标准。如必须有脚踏骑行这一标志,以及速度、重量、尺寸等指标,强化了其非机动车的属性。

标准制定之后,如何保证其落地执行呢?仍需要看到,此前电动自行车在国标指导的前提下,依然出现了许多阳奉阴违的做法。比如数据可“篡改”,很多产品出厂时速度限制在25km/h以下,但消费者买到手后,却可以通过插拔某个小零件、剪短多余路线等一些手段,以解除速度方面的限制。可见,防范“超标车”流入市场,不仅要筑起法律防护栏,更要加强源头监管。纵观各地立法经验,产品目录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一方面,可以有效阻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进入流通领域和驶入路面;另一方面,产品目录也可以避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具体执法时频繁对车辆是否超标进行鉴定,减少执法成本。

此外,电动自行车易成“马路杀手”的背后,也有强烈的主观性因素,比如骑行者罔顾交通规则,一味见缝插针,也有可能会造成一些安全隐患。对此,应该在立法过程中突出实名制管理。其作用主要是解决车主信息问题,在路面上通过电子监控,可以实时抓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违法行为,从而可以预防和处理驾驶人闯红灯、逆行、超速、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同时,也要赋予交警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在推动地方进行专项立法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各类违法行为,比如非法改装、拆卸车辆等行为,并根据各地情况,适当设置处罚种类和幅度,从而实现有效治理的目的。

当然也要看到,市面上还有不少的存量“超标车”,目前,各地对这些车辆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但为了降低它们的危险程度,仍然有必要实施临时登记,规定临时通行期限、速度限制等,确保其通行安全。同时,应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经济补偿等方式加速淘汰进程。总之,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顾平衡安全、秩序、效率,但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只有严格实行新标准,并通过产品目录、注册登记、设置过渡期等方式进行监管,才能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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