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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救女童牺牲,还要负事故责任吗?

蒋萌    2019-06-14 15:37:48    人民网

老人救女童牺牲,还要负事故责任吗?

背景:河北香河县一起老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事件,引发关注。据报道,今年3月9日,4岁女童邱某独自横穿103国道时,一辆货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疾步上前抱起女童,二人被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受伤但性命无虞。香河县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了5万元奖金。但该县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各负同等责任。侯振林家属对此认定难以接受。

新京报发表史洪举的观点:因见义勇为牺牲后,却被认定为交通违法,换到谁身上都难以接受。但是,严格从法律层面讲,当地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并无不妥。如果否定其责任,就有可能增加货车驾驶员的责任,甚至导致货车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而这也未必公平。但侯振林老人急速横穿马路抱起女童的交通违规,也恰恰是其挽救女童、构成见义勇为的前提。试想,在货车即将驶来,女童处于高度危险境地的危急情况下,再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方去救人,危险可能早已发生。一般来说,见义勇为往往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且是豁免相关责任的依据和阻却违法的事由。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信息,经核实后应予消除。纵观此事件,侯振林老人的行为更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根据民法总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即便见义勇为者承担了事故责任,也无需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其所受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赔偿,应由受益人补偿。报道中,侯振林家属提到,“直到今天,包括父亲救人当日到医院抢救费用、太平间停留费用6万余元,丧葬费用3万余元”,都是家属承担。有鉴于此,当地有关部门理当及时采取得力措施,积极褒扬见义勇为者亲属,弥补其相应损失,避免“英雄流血、家属流泪”的局面,进而让见义勇为者感受到政策的温暖和社会的善意,激发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小蒋随想:条文终归是“固化”的。在面对一是一、二是二的时候,适用没有问题,也不会产生什么争议。可是,大千世界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还有一些时候,各种因素叠加,非常因素作用,产生了一个结果。此时,单论一点,或者均摊责任,难免片面,容易引发质疑。这时候,就需要综合考量,理性评判。交警队认定见义勇为的老人也要承担事故的三分之一责任,从“教条层面”可能有点道理。但是,这至少缺乏应有的“人性化”和“同理心”。必须指出,这不是老人“主观选择”违章,而是老人出于良善的本能,置个人安危于不顾,冒死去救人!对于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如果老人家属“想得通”,那才怪了。上文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信息,经核实后应予消除。就算按这个来,老人见义勇为去世,家属悲痛万分,还要家属找证据,跑有关部门消除违法信息,近人情吗?老人已经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已是最好证明!什么叫服务群众,什么叫便民利民?有关部门、包括执法机关难道不该主动为逝去的老人以及其家属善后吗?如果某些单位反而端着架子、板着面孔、说些不痛不痒的话,不仅会伤了见义勇为者家属的心,而且会令更多旁观者感到失望,更无法告慰老人的在天之灵。怕就怕,非不能也,乃不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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