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报复打老师”别止于惩处
背景:近日,备受关注的“20年后拦路打老师”一案在河南栾川县法院开庭审理。检方的起诉书称,常太(化名)在公共场所出于报复动机,当众拦截、辱骂、殴打中学时的老师张林(化名),并有意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1年6个月到3年之间进行量刑。但考虑到其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新京报发表杨宜桐的观点:从庭审现场看,被告人谈起过往经历数度流泪。20年前被老师羞辱式体罚,20年后拦路打回去,这样的“快意恩仇”到底是“君子报仇”还是“行私刑”,在网上引发了诸多争议。毫无疑问,在道德层面,无论是昔日的教师体罚还是如今的学生施暴,都会接受师德与“尊师”伦理的审视。但在此事由私事变为“案”后,也必然要接受法律维度的评判。虽然最终结果如何,还有待法院给出公正判决,但各方态度也指向了一点:法治社会不会容忍以公然的暴力报复“私力救济”,即便是持有所谓的“正当理由”。更深层次的社会心理基础则在于,体罚的由头激起太多人的共情与痛感——在这新闻下面,很多网友都开启了“打捞童年阴影”模式,对小时候被体罚的控诉帖比比皆是。相信在法律与舆论的辉映下,该案最终也能形成双面启示:既对动辄诉诸暴力的做法形成警示,也能推动“育人者不能充当暴力行为的策源地”成为共识。只有秉持法治之精神、人本之理念,该诉诸法律的诉诸法律,才会有效定分止争、化解心结,类似不无极端的现象,才不会再次刺痛我们的视线。
小蒋随想: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当众辱骂、殴打他人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同时,这个案子最终怎么判,会考虑具体案由、情节、社会影响等等。毕竟,“法不外乎人情”,法律不会超出人伦、道德、情感之外。此事激起一些人的“共情痛感”,也给教育部门、为人师者敲了警钟。从教育规范看,老师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更不用说对学生实行其他类型的“摧残”。但在现实中,仍有个别老师干了严重有违为人师表的事,在幼小的学生心中产生难以抚平的创伤,甚至持续一生。而且,由于学生和老师的地位不平等,一些伤害长期隐而未发,得不到妥善处理,这是需要教育部门高度关注的。换句话说,像本案中的当事人,如果在孩提时代受到的伤害能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或许就不会出现今天的恶行与恶果。当然,本案没有如果。但是,当下更多孩子的权益应该得到充分保障。保障不能停留在口头或纸上,而是应有现实的渠道和措施加以确保。或许,这才是超出个案本身、更大的社会价值所在。不要让孩子的童年留下不该有的阴影,是全社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