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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不是“挠痒痒”

张琰    2019-04-08 10:27:08    纪检监察报

  面对生活中的为难之处,做个心大的人挺好。可如果面对的是组织的处分呢?

  近日,浙江省建德市建筑业管理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原负责人王飞,因涉嫌受贿被送上法庭。王飞虽然职级不高,违法犯罪问题也算不上稀奇,但让人惊诧的是,案发前他曾因违纪先后4次受到处理处分:2017年2月,违规接受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宴请被举报,在组织调查期间,他第一时间退缴餐费,并承诺痛改前非,组织上给予诫勉处理;8个月后,又因接受一家监理公司老板宴请被群众举报,这一次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之后,因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和履职不力等原因,分别受到组织的批评教育和诫勉处理,并调离了原岗位,为此,单位领导对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心谈话……可这些处理和处分对他来说似乎是“挠痒痒”,不但不痛悟,还心存侥幸,甚至在组织调查期间还心安理得收人钱财,帮人串标谋利。如此油盐不进,最终害了自己。

  近年来,反腐败斗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投案自首者亦不在少数。然而,仍有人心存侥幸、不收敛不收手,像王飞这般“一错再错者”也并非孤例——国开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处分后,仍不思悔改,顶风违纪;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周化辰,因严重违纪受到“断崖”处理后再次被查……对他们来说,已全然丧失了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丧失了一名党员起码的忠诚老实。

  王飞受到的4次处理处分,又何尝不是组织的4次挽救?奈何明月照沟渠,换来的却是口头上承诺痛改前非,行动上依旧我行我素。严肃的纪律处分在他眼里只作儿戏,这不能不引发我们深思——轻处理并不等于轻拿轻放,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对待处分不能当作“挠痒痒”,更加不能将组织的严格管理视同耳边风。

  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长牙”“带电”更具威力,及时挽救了一大批党员干部。但如何深入细致地做好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仍是需要攻坚的课题。从前述案例来看,对于“生过病”或是有“病兆”的干部,打一针、开一剂药还不够,还必须持续观察“病情”,谨防复发、恶化。因此,处分必须精准有效,执行起来不能打白条、打折扣;同时,也不能“一锤子买卖”,要做好处分的后续工作,对被处分干部思想和工作状态及时追踪回访,时常督促提醒。要让大家明白,处分并非最终目的,是要让犯错误的干部吸取教训认错改错,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组织用心良苦,干部更加需要心中有数。少数人有这样一种心理,认为自己掩饰得很好,组织不会发现。这样的侥幸最好打消,在日趋完善的监督体系下,在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重拳下,有几人能逃脱?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反腐败力量更集中更强大,质量效率双提升,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更加难逃惩处。如此看来,事先的提醒挽救何其珍贵,千万要认清形势、端正态度,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这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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