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招聘环节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
随着经济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升,尊重女性、男女平等已成社会共识。可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着性别歧视现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因为生育,女员工需要休产假,通常也会花更多的时间照顾家庭和孩子,雇用女员工的隐性成本更高,如果没有政策干预,企业更倾向于雇用男员工。现在虽然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如果仅从观念上进行引导,而不是从成本的角度上去帮用人单位解决这些现实问题,难免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
如何解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有的国家,男员工子女出生时,单位需要多支出半年的薪酬,一次性汇入其配偶的银行账户。还有国家的育儿假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可以妈妈休,也可以爸爸休假照顾孩子。这样的解决思路都是让用人单位无论是雇用男员工还是女员工,其成本都一样,自然而然岗位挑选的就只是更胜任的人,而与性别无关了。我们的政策制定、执行也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
当然,政策制定和执行还需要结合现实环境考量,上述两种解决思路是将“产假成本”全部附加在了企业身上,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当下,生育成本既不应由女性个人承担,也不能全都加诸用人单位,需要政府、社会构成一套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比如,有人提出国家能否对于聘用女性的单位进行减税,以分担成本。我们必须认识到,人口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必须多管齐下,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