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近日,一装修师傅在湖北武汉沌口某小区16楼进行高空作业时,因不慎弄脏业主晾晒的衣服,被业主割断备用安全绳。师傅下跳过程中受到皮外伤,所幸未酿成更大安全事故。目前,该业主晋某已被行政拘留。该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涉事业主备受指责。
新京报发表张新年的观点:备用安全绳被割断后,之所以没有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是因为涉事装修师傅反应迅速积极自救的结果——“担心自己身上的主安全绳也被对方割断,遂顺着安全绳立即往下跳”。虽然本案中涉事装修师傅仅受皮外伤,但显然不能仅以受害人的伤情结果来进行定性,更应该考虑到,涉案业主存在致装修师傅生命安全于不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当地警方对其以“涉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为由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显然值得商榷。《刑法》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称为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而在本案中,涉案业主“一言不合”就割断安全绳的行为,既具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又有动手割绳的客观行为,符合该罪名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刑法》还规定,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如果涉事装修师傅对警方给予对方的行政拘留的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主张撤销处罚决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受理,或者直接向法院进行刑事自诉,要求依法处理割绳人。当然,该涉案业主是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处以刑罚,还需要当地警方进一步的调查,最后由法院来裁判。“一言不合”就割断他人安全绳的行为,实在太过冲动,也该付出相应的代价。
小蒋随想:只是被弄脏了衣服,就以威胁乃至扼杀他人生命作为报复,已不是小心眼那么简单,而是一种严重的戾气。这样的人有没有心理问题,值得关注。不过,即便存在心理问题,也不代表其就是精神病人,不意味着其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有的惩处,其还是要承担。在本案的定性与定罪上,确实存在争议。业主割断装修工人的备用安全绳,而不是主安全绳,未必是出于恶意程度低,也可能是分不清主次。其没有将两条绳子一起割断,倒是一个关键点,此举在客观上令装修工没有坠亡,也算是“救”了割绳业主自己。否则,要是真摔死了人,就没什么定性争议了,肯定是故意杀人。就现在的处罚来看,仅仅是行政拘留,没有上升到刑事追责层面,或许是警方因为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留情”。但割绳行径,算不算有故意杀人的企图,装修工人是否打算息事宁人,如果真的较真儿,还得两说。对于此事,某些旁观者可能会有“冲动是魔鬼”的感想。但是,思维正常的人,对于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哪些维权是可行的,哪些是害人害己的,应有最基本的辨识,并且约束自己。自身安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能有多冲动?再怎么冲动,也不是肆意妄为的理由。面对极端个案,某些人还可能发出“社会怎么了?”的疑问。我想说,不要试图把个体的戾气动辄上升至社会层面,也不要试图让社会为个别人的丑陋“负责”。那不是有价值的反思,倒像是转移视线和推卸个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