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举报的危害绝不容小觑,亟待通过更及时的干预、更有力的举措,还受诬干部以清白,让诬告者受到严肃惩处
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有问题的干部绝不能放过,没有问题的干部也不能耽误;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是担当,及时澄清正名也是担当
“让我放下了思想包袱、消除了思想顾虑,让我倍感组织的力量、倍感关怀和温暖。”真诚的感怀,刻印着对组织的信任
最近,有两条消息引发关注。一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通报5起恶意举报典型案例,不仅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恶意举报者、点名道姓予以曝光;另一则是,云南省纪委、省监委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召开“不实举报澄清了结反馈会”,首次为厅级领导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及时的澄清、负责的行动,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担当,也激励着广大干部敢担当、有作为。
举报如同一把利剑,对于惩防腐败、维护法纪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信访举报不仅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也是公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正因我们着力畅通监督渠道、不断优化举报程序,一大批问题线索得以浮出水面,一系列大案要案得以一查到底,激发了强有力的威慑效应,推动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胜利。
然而,举报不等于诬告,反映问题不等于恶意构陷。现实中,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行为并不鲜见。或是囿于一己之私,或是出于报复心理,或是有意“把水搅浑”,一些人利用举报做文章,别有用心散布政治谣言,添油加醋编造虚假情节,在别人背后“打黑枪”“使绊子”。更有甚者,干脆直接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极尽恣意抹黑之能事,黑白颠倒、罔顾是非。类似行为,不仅占用了信访举报资源,增加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甄别、调查成本,更污染了政治生态、败坏了官场风气,让好干部蒙冤受屈、名誉受损,极大损害了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正因如此,恶意举报的危害绝不容小觑,亟待通过更及时的干预、更有力的举措,还受诬干部以清白,让诬告者受到严肃惩处。
应当看到,相较于调查真相、辟谣澄清,恶意举报的成本往往很低。举报者写一封告状信,即可“花上八毛钱,折腾你一年”。虽说身正不怕影子斜,但承受着纪委监委调查、他人指指点点,心理素质再好的干部也难免会消解闯劲和锐气。特别是在少数地方,有的领导习惯于对类似情况“冷处理”、息事宁人,反倒助长了恶意举报者的不良倾向。长此以往,只会强化“逆向激励”。
其实,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刑法、监察法都作出了相应处理规定。而细览党内法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补充完善了针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都要求我们,既要让别有用心者付出代价,也要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
权力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更好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有问题的干部绝不能放过,没有问题的干部也不能耽误;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是担当,及时澄清正名也是担当。要善于营造干事创业的氛围,及时为受到污蔑陷害的党员干部“撑腰”,为他们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让他们消除顾虑、轻装上阵。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才能更好激励广大干部在新时代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
“让我放下了思想包袱、消除了思想顾虑,让我倍感组织的力量、倍感关怀和温暖。”面对恶意举报,在纪委监委迅速查清事实、澄清了结之后,一名领导干部如此感慨。真诚的感怀,刻印着对组织的信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树立为担当者担当的鲜明导向,好干部自会免于困扰、奋力追梦,凝聚干事创业的强大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