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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民众焦虑什么

2019-12-12 20:23:32    人民网

日前,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多家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完善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

该消息一出,迅速引发热议。不少网民直接表达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担忧,并追问“封存记录到底是在保护谁”。在质疑的背后,民众到底在焦虑什么,值得关注与探讨。

浙江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增设的制度,旨在帮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2014年,浙江启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据浙江省检察院统计,自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大学。

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坦言,由于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也不明确,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浙江省检察院在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多家单位会签出台了修订后的《办法》。

据胡东林介绍,修订后的《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犯罪记录查询程序以及监督追责机制都做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封存的犯罪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要加设封存模块或专门标注,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电子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

《办法》还规定了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责任,要求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等。同时还明确,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相关文书。查询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目的,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件。对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审核。对确属犯罪记录被封存人员的,应当出具格式统一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其他政法机关应当积极协助。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增加了具体追责条件和程序,明确对应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等,检察机关应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落实封存制度。如果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机关违规使用电子信息系统查询未成年人信息、违规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违规出具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证明等,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法可依

新浪微博中,话题#浙江未成年人犯罪不归入档案#引发热议,截至12月5日,该话题的阅读量达到3.4亿次,讨论量达2.4万次。@新京报发起“浙江未成年人犯罪不归入档案利弊”投票,目前已有1.4万人参与,其中1.1万人认为弊大于利,2129人认为尚不清楚、有待考量,仅有818人认为利大于弊,136持有其他观点。

实际上,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并不是个新话题,这在刑诉法中有明确规定。依据刑诉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意味着出于保护的目的,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原则上都应该封存其犯罪记录。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早在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结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中规定,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也应当对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被法律确认后,不仅是浙江,广东也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据媒体报道,2013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的范围、方式、申请流程、解封情形等。该《规定》明确了全案封存原则,对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诉讼档案,只要有一名未成年被告人符合封存条件,全案予以封存。

不过,《规定》也提到,对已封存的未成年人档案,该未成年人因有漏罪或者服刑期间重新犯罪,被法院重新审判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对原来已经封存的档案予以解封。

《长江日报》指出,浙江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引发网络热议,其实无需谈之色变。在国际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早已成为主流。比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

质疑背后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焦虑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受家庭监护缺位、色情暴力等不良因素的影响,更容易走上犯罪的歧路。封存犯罪记录实际上是为了减小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的有形或无形的不利影响,避免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更好地帮助这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不过,有网民直接表达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焦虑。比如网友“锋将三饮潘趣酒”表示,未成年人保护,应该是保护他们不受侵害,而不是纵容他们侵害别人。网友“高傲的板绿跟”认为,这种“一笔勾销”的做法对受害者不公平。网友“xiaoyer”则担忧“熊孩子”会更猖狂。

应该看到的是,网民质疑浙江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做法的背后,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担忧。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大连一男孩残忍杀害10岁女孩、江苏常州15岁少年强奸女童后推其下楼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见报端。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也曾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比五年前降低30%,但仍存在相当数量,且呈现低龄化、低文化趋势,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且呈现组织化、成人化和暴力化倾向。

有声音担忧,对于那些涉嫌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其犯罪记录,可能会导致“纵容”。实际上,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并非适用所有的罪错未成年人。微信公众号“浙江检察”也提到,犯罪记录封存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对涉嫌严重犯罪的,应当依法批捕起诉,刑期五年以上的不予以封存记录。

封存犯罪记录并不是消除犯罪记录,也不是将前罪“一笔勾销”,对于重新犯罪或有前罪的未成年人,可依法解封其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比如,发现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存在遗漏罪行的,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被封存犯罪记录后,未成年人再次实施犯罪的,是否会对其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意味着,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成年后重新犯罪的,不属于累犯。不过,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考虑量刑问题。

舆论认为,从帮助未成年人犯罪者回归社会的角度看,撕掉贴在这些未成年人身上的“犯罪人”标签至关重要,可以避免因歧视等问题再次将他们推向犯罪边缘,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其合理性。当前各地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做法还不统一,关键是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从根本上来看,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需要有更多实质性的举措出现。(作者: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特约舆情分析师 陆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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