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近日,央广“中国之声”报道,有人举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存在伪造法律文件、违法解除“老赖”出境限制的情况。但是,涉事法院回应称,举报人提供的文件并非法院的正式文书,而是办案过程中填入相关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的。究竟是法院私放“老赖”出国后“甩锅”给系统,还是系统真的存在漏洞,成为热议焦点。
舆情要点
解除限制出境文书出现
2016年,因民间的多方借贷纠纷,江苏丹阳的徐先生将吴某某告上法庭。经过镇江、丹阳(丹阳系镇江下属县级市)两级法院原审、重审共计4次,判决及裁定之后,2018年5月22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吴某某欠徐先生6000多万元本金及未支付的利息。但是,吴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也没有将查封的相关房产等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徐先生于2018年7月向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限制吴某某夫妇出境。
同年8月,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限制吴某某和妻子魏某出境的决定书,要求吴某某和妻子魏某在本案执行期间不得出境。
然而,在徐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份丹阳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供的,在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解除限制吴某某和妻子魏某出境的决定书显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吴某某限制出境”。
丹阳法院:系统自动生成 不存在伪造文书
丹阳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存在伪造文书、私放“老赖”出国的情况。法院的确在2018年10月解除了对吴某某夫妇的出境限制,但是并不是依据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文书,而是根据吴某某夫妇提出的申请,于2018年10月22日制作了解除被执行人的出境决定书。至于2018年10月17日的这份盖着丹阳法院公章的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系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制作文书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且因法院电脑升级未传输到公安局和出入境部门,也不是正式文书。
此外,他还表示,解除限制出境文书的产生过程是否存在问题,已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和处理结果会及时公布。“我们也到公安部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吴某某在2018年10月以后,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出过境。他的妻子魏某是在2019年的6月,去过澳门几天,但现在也在境内”。
镇江中院:已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
11月8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了限制吴某某夫妇出境的执行决定书。
11月27日,@镇江中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对丹阳法院“疑似暗箱操作解除老赖限制出境”开展调查的通报称,于11月26日迅速成立由执行局、监察室、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对全市法院执行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督查和整顿。
舆情反馈
光明网:电脑升级的说辞太低级
事件甫一发生,法院就将“锅”甩给了电脑升级,丝毫不能为他们的反常辩护,反而有更多需要解释的地方。比如,对于吴某某欠债不还为什么没有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以来吴某某名下财产有没有异常变动,那份解除出境限制的法律文书是否有效等。这些关系到法院执行力和公信力,如果不能保证判决被执行,那以后谁还能信任法院?
另外,涉及到所谓系统升级的问题。系统升级竟然能自动生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这样的内容,而且还有抬头和公章,抛开案件的是非不论,系统存在如此大漏洞,不已经是挺可怕的一件事了么?谁负责的这个系统升级,有没有造成别的漏洞,显然都需要调查,都需要有人为此负责。
四川在线:是系统漏洞还是人心漏洞?
没想到,在过了“临时工背锅”的这许多年后,“人工智能”也被迫走上了“挡枪”的“不归路”。
当地法院口中那份“正式”的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是否合法合规?法院又为何在是否解除限制吴某某夫妇出境的问题上来回反复?究竟是“系统失误”还是“人心漏洞”?究竟是法院合法操作还是与被执行人“瓜田李下暗度陈仓”?这些问题不仅亟待给申请执行人一个交代,也更需要给社会民众一个交代,给司法公信力一个交代,毕竟,司法公平的权威容不得“自己人”亵渎怠慢,“系统Bug”更是背不动这口“失职渎职”的大“锅”。
《深圳特区报》:法律的公正不能被系统漏洞污染
其实,公众宁愿希望确实是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办公系统出现了漏洞。思想家培根说:“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相较于办公系统的漏洞,法律的水源被污染了更不容易治理。
目前,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经介入进行调查。期待调查结果能够充分释疑,一旦发现渎职枉法的行为,就当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不能听之任之将责任甩给“系统”,毕竟“系统”是用来办公而不是用来“背锅”的。
网民观点选摘
@陨落的今天:从2018年10月就解除出境限制,至今1年多过去,申请执行人权益几乎没有实现,单单这一点,就足以对吴某某申请解除限制事由的合法性产生质疑。
@忽然之间:涉嫌违法违规的错漏文件既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那么自然就不存在丹阳市人民法院制作假文书放“老赖”出境的情况。看似自洽的逻辑却疑点丛生。
@一颗帅帅帅:“老赖”被限制出境,若是自己申请解除,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吗?
@倾城之恋:盖章立信。文书加盖印章后对外出具即是正式文书,这“不正式”的说法也有些自相矛盾。
@小苍兰香的蔚蓝:如果不一一解答公众疑问,真的很难服众。
@木子:一定要好好查查,倘若存在司法腐败,将损伤人民对法律的信任。
@一只土拨鼠: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反应还算迅速,既然承诺了要好好调查,就不可敷衍,要给出让人信服的结果。
舆情观察
明明是因为不偿还高额欠款被法律明令限制出境的“老赖”,却在没有还上欠款的情况下,限制被解除了。而且,还出现了两份解除限制决定书,一份显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法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另一份则显示,由被执行人自己申请而解除限制。不管生效的是哪份决定书,吴某某夫妇被解除限制出境都疑点重重,让人生疑。
然而,丹阳法院相关负责人的回应不仅没有解答徐先生和公众对于2018年10月17日解除限制决定书中徐先生“被和解”的问题,同时还带出更多的疑问——首先,在什么情况下系统自动生成了这份文件?有网民指出,即便真如法院所说,是系统出现漏洞,但是,自动生成子虚乌有的“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盖上了法院公章。这样的情况,不知道该说系统太不靠谱,还是过于智能?
其次,在吴某某没有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情况下,为什么可以自己申请解除限制?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也就是说,在还钱、担保、和解三种情况之外,不能解除限制。现在还钱、和解的情况不存在,那是不是“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呢?
目前,相关问题已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同时,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表示,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并承诺及时公布调查结果,解答公众疑问,让公众看到了司法机关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视,一定程度上平息了舆情。但是,要真正解答公众疑惑,恢复受损公信力,还需当地司法机关针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和质疑点,给出详细的调查结果,毕竟种种疑点关系到是否存在司法腐败的问题,只有调查清楚、追责到位,才能避免从个案的怀疑升级到对该法院乃至司法公信的失望。
(作者: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舆情分析师 杨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