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又来了,今年可谓是迎来最严监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多次发文规范市场,多部门都指导电商平台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整治“二选一”问题,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能拿到实惠吗?
电子商务经过近些年的迅猛发展,逐步形成了几大平台并存的格局,各大平台虽然在模式与定位上有所差别,但在客观上形成了平台对线上商业的垄断格局,平台对线上商家无疑拥有主导权。
平台针对商家的“二选一”,系基于平台竞争而出现的。这种竞争本质是平台之间的对入驻商户“排他”限制,通过损害商家的自由选择以及实现销售渠道的最大化,逼迫商家选台站队,达到垄断市场和限制对手的目的。此外,平台商家“二选一”,还会影响到行业商家的内在竞争,左右实体经济的市场秩序。平台对商家“二选一”的限制,无疑是影响电子商务市场健康的重要因素。
而且随着管理的介入,平台对商家“二选一”的限制手段,正在悄悄发生变化——不再是赤裸裸地“断网逐出”,而是对商家通过收取各种费用、结账方式、促销模式、排序算法等实际利益进行切割,控制由“刚”变“软”,由清晰变模糊。今年6·18爆发的格兰仕被迫“二选一”的事件,平台的手法就是采取流量限制的软控制手段来实现实质的被“选择”。
这些首先是源于法律对“二选一”的明确禁止。如,今年1月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又如,去年1月正式生效的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专门写入了网络经营者构成不正当行为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这其中就包括平台“二选一”。
不过,徒有法并不足自行。目前,抓住“双11”这种重要的时间节点,对包括电商平台“二选一”在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和规范,很有必要。然而,由监管主导的运动式整治显然不应是市场监管的常态。围绕电商平台“二选一”,还需要监管进一步的细化与配套,如禁止“二选一”具体行为的类型及认定标准,将法律变成具体的规则;相应的管理与执法机制也须进一步明确,如统一投诉途径、处理办法以及启动反不正当竞争调查的标准与程序等等,赋予商家更充分的保护权利,打通商家主张权利的通道,真正让监管成为市场常态“吹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