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珠海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今后,在我市搭“顺风车”将有规可依,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可更好地得到保障。
“顺风车”不属于经营行为
征求意见稿共九条,分别对私人小汽车合乘出行的定义、性质、合乘各方、合成平台备案、基本规则、平台规则、非法营运界定、规范冲突、实施时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私人小汽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近、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出行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事故责任等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依托互联网技术整合供需信息的,还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
合乘平台须严格依规运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本市只提供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平台应当在开展合乘信息服务前2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证照及操作说明、制度文本等材料;同时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约召功能且已获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无需再行备案。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合乘平台的运作进行了严格约束,包括“顺风车”的审核注册、合乘出行协议、合乘出行信息发布及费用分摊、合乘纠纷处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合乘出行人员和车辆监管等方面均有规范条款,特别要求在平台手机客户端启动首页设置安全提示界面和“一键报警”功能。
收费“顺风车”每天限两次
征求意见稿“基本规则”条款要求,合乘出行提供者持证驾驶且驾龄在一年以上,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及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且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顺风车”车型限定在7座以下;合乘出行信息仅可由提供者事先发布,平台不得提供未发布出行信息逆向查询乘客出行需求的功能;拼车分摊费用仅限燃料(含油、汽、电)成本和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只按合乘里程计算且不得超过本市二类出租车日间基准运价的50%;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两次分摊费用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不限次数。合乘出行各方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征求意见稿“非法营运界定”条款明确,合乘者分摊费用高于本规定标准、超过规定次数和人数(批次)提供合乘出行、违反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计划原则的,认定为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平台依法进行查处。跨城合乘出行,起始地人民政府对合乘费用标准、合乘出行频次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珠海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暂行)》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11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交通运输局反馈意见或建议。
“顺风车”司机需满足什么条件?
1.持证驾驶且驾龄在一年以上;
2.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及暴力犯罪记录;
3.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
4.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5.“顺风车”车型限定在7座以下。
“顺风车”怎么收费?
1.拼车分摊费用仅限燃料(含油、汽、电)成本和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只按合乘里程计算且不得超过本市二类出租车日间基准运价的50%;
2.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两次分摊费用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不限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