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澎湃新闻报道了这样一件事:只因女方不会写字,无法完成签名,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一对六旬老人跑了3次民政局,也没有领到结婚证。对此,民政局解释称,按照现行规定,签名和按手印缺一不可,签的字只需能认出是什么字即可。但即便如此,女方也没办法做到。在多次领证不成后,民政局最终给出了解决方案:让女方直系亲属出具一份证实其不会写字、自愿结婚的证明,然后代其签字。对于这个办法,两位老人表示可以接受。
事儿不大,背后却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究竟应该秉持什么样的思维方式?
必须承认,民政局的解释完全符合规定。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而最直接的依据,则是民政部2015年修订,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下称《规范》)。修订后的《规范》,至少在两处提及“签名和按手印缺一不可”。第36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第41条规定:“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不难看出,民政局三度拒绝给不会写字、无法完成签名的老人颁发结婚证,确实是在严格执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所说“你不要说60多岁了,你90多岁的来了也一样”,尽管听着“扎心”,道理似也不能算错。
然而,“扎心”就是“扎心”。婚姻自由、婚姻自主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签名并按指纹”只是行使权利的具体方式内容。而且《婚姻登记条例》关于不予登记的五种情形中并不包括上述情况。《规范》之所以强调“签名和按手印缺一不可”,根本目的在于确保结婚完全出于当事人自愿,而非给自愿结婚的公民设置障碍。没有考虑到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不能不说是《规范》有待完善之处,如果进而将其当成没有变通余地的“铁律”,再以“严格执法”之名坚定奉行,就难免有机械执法之嫌了。
好在,这件事最终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在经历一波三折之后,不会写字、无法完成签名的老人最终还是如愿领到了结婚证。只希望,这样的结果,能来得早一点。还希望,这件事能成为完善有关规定,转变执法思维、方式的一个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