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三项医保制度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人群相继建立,在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防止因病致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种体制分割、制度分设、经办分散的城乡二元结构也带来了不公平的问题。特别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模式、缴费标准相近,享受待遇却有较大差别。
为此,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2016年1月,意见正式印发。
意见就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明确提出了“六统一”的要求,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使保障更加公平。
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报销就高不就低、用药就宽不就窄、定点医院就多不就少,给参保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