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农村地区学校食堂(伙房)要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伙房)结余款项应滚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擅自降低供餐质量标准或随意变更食谱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学校供餐。
《通知》要求,各地要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工作,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健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膳食补助资金,以及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招待费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加强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和陪餐人员健康,以及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餐用具清洗与消毒等的监督管理,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开展营养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为科学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改善的效果提供依据。(记者杨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