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医用耗材采购实施统一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采购活动,不得使用非医用耗材管理部门采购供应的医用耗材。
《办法》要求,限制医用耗材品种品规数量,对功能相同或相似的医用耗材限定供应企业数量。医疗机构采购医疗设备时,应当充分考虑配套使用医用耗材的成本。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要在有关部门有效监督下进行,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实施。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接受与采购医用耗材挂钩的资助,不准违规私自使用未经正规采购程序采购的医用耗材。同时,鼓励医疗机构联合进行遴选和采购。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要制订本机构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并定期调整。同时,建立医用耗材临床使用分级管理制度,管理级别为I、Ⅱ、Ⅲ级。Ⅰ级医用耗材,由卫生技术人员使用;Ⅱ级医用耗材,由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后使用;Ⅲ级医用耗材,按照医疗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由具有有关技术操作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对于植入类医用耗材,在使用前还应进行术前讨论。
《办法》指出,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医疗机构动态调整供应目录的依据,对存在不合理使用的品种可以采取停用、重新招标等干预措施;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相应临床技术操作资格或权限调整、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纳入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用耗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每一医用耗材的全生命周期可溯源。同时,将医用耗材购销管理纳入行风建设管理领域,加大对医用耗材管理过程中违反“九不准”规定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首席记者姚常房)
(原标题:医用耗材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