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管局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批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优惠正式落地。
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罕见病药品给予增值税优惠,从3月1日起,对首批21个罕见病药品和4个原料药,参照抗癌药对进口环节减按3%征收增值税,国内环节可选择按3%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通知指出,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自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
所谓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根据通知,首批罕见病药品包含波生坦片、安立生坦片、利奥西呱片、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等21种罕见病药品制剂,以及波生坦、吡非尼酮、青霉胺、利鲁唑4种罕见病药品原料药。
通知明确,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记者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