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高度重视权力运行轨迹风险防控工作。权力风险与权力运行相生相伴,同频共振。权力运行轨迹在不同的组织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根据权力运行轨迹防范权力风险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文以基层人民银行重大事项决策为例,浅谈权力运行轨迹及其高风险点防控机制建设。
一、权力运行轨迹的要求特征
(一)权力运行的现实要求。随着民主法制社会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对各项权力监督制约的现实要求日益强烈。“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等,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进一步被强化。基层人民银行掌管着巨额的金融资产与负债,引领着庞大的干部队伍,担负着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责职能,法定权力和履职权力多种多样,对权力的要求更加鲜明,监督权力的任务更加繁重,如何监督权力,防范风险,成为一个永恒的课题。
(二)基于是否经常发生的权力分类。在组织中,各种权力相互交织,各种权力运行轨迹也不完全相同。以是否经常发生为口径,将权力类型划分为常规性权力和非常规性权力。常规性权力是指经常发生,有较为完善的体系、制度和机制,可控性、可测性、程序性较强,风险更多侧重于操作执行层面的权力,如基层人民银行的发行基金管理、国库预算管理、支付结算管理、保卫守押管理、扶贫支农再贷款管理等事项可归属其中。非常规性权力是指不经常发生,重要性强,影响面广,裁量幅度宽,风险更多集中于决策层面的权力,如基层人民银行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也就是一般而言的“三重一大”事项(简称重大事项)。非常规性权力运行有不确定性的特点,探讨权力运行轨迹及风险防范,也即是探讨重大事项权力运行轨迹及风险防控。
(三)重大事项权力运行轨迹的基本特征。关于重大事项权力运行最基本的制度就是集体决策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党中央提出的旨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防止主要领导主观专断,不断提高各级组织决策水平,规避岗位廉政风险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基层人民银行围绕贯彻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都做了积极的探索。重大事项根据“什么事、由谁办、怎么办、如何办、办的怎样”的一般要求,总结归纳其权力运行轨迹,可基本分为提议权力、决策权力、执行权力、评估权力和监督权力等五个节点。其中:提议权力解决“什么事、怎么办”的问题,决策权力解决“如何办”的问题,执行权力解决“由谁办”的问题,评估权力和监督权力解决“办的怎样”的问题。五个节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逐步递进、融为一体。五个节点既是对决策权力的分散和制约,也是对集体决策事项的支撑和保障,坚持做好五个节点的工作是高风险点防控机制建设的关键。
二、权力运行轨迹中高风险点分析
如前所述,权力运行轨迹可分为多个节点,各有特定的风险,以决策权力风险为最高。防范权力风险,要各个节点统筹兼顾,以防范决策权力风险为最重。
(一)提议权力风险。提议节点是重大事项决策的开始,是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条件,在初步论证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明确提出“什么事、怎么办”的意见方案,供集体决策参考。该节点的风险主要有:意见方案未经论证偏离实际;意见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矛盾抵触;意见方案可选性差;提出虚假的意见方案;非合法合理部门提出意见方案;意见方案缺乏操作性;意见方案的当事人、责任人等要素不明确等。
(二)决策权力风险。决策节点是重大事项运作的核心枢纽,要着重解决好“如何办”的问题,是集体智慧的正确结晶,事关重大事项的走向、执行与效果,是风险防范最重要的节点。主要风险在于:主要负责人先入为主,抢先定调,少数人说了算;参会人数、人员不符合要求;参会人员发表意见不明确;议而不决;论证不充分,仓促作出决定;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不同意见未被重视;多数人同意的就是正确的;对执行、评估、监督等节点工作未提出明确要求等。
(三)执行权力风险。主要有:决而不行;不如实执行决议;对执行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反馈调整不及时;执行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重大损失等。
(四)评估权力风险。评估是对重大事项运行整个过程特别是结果和成效的验收、评价和估计,可以起到物理验证、校正误差、查找漏洞、总结经验的作用,是重要的辅助措施。
(五)监督权力风险。监督是对重大事项运行整个过程合规合法情况的裁判和甄别。按层级可分为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下级监督。按形式可分为纪检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检查监督等。主要的风险有:监督流于形式;监督失职渎职;监督能力不足;监督权威不高等。
三、权力运行轨迹中高风险点防控实践
近年以来,基层人民银行根据重大事项权力运行轨迹,加强高风险点防控机制建设,主要实践如下:
(一)制定完善基本制度。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修订完善党委议事制度、行长办公会议事制度、机关事务管理委员会议事制度及其他议事制度;完善了纪检监察监督、内审监督、检查监督、巡察监督、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等制度;制定了以《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提请会议、编制事项和效果评估制度》为重点的系列制度,明确了议事、提请议事、事项编制、效应评估、监督检查等主要节点的工作,体现了规范性、传承性、超前性、专业性、具体性和责任可追究性,落实相关责任签字背书。以上制度,对提议工作、参会人员、主题告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防止临时动议等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凡上会需提请,凡提请须编制说明,凡决策执行须开展监督评估等基本要求。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丰富监督方式。一是按照职责规定和有关制度规定,对集体决策环节、提请会议环节、事项编制环节和执行效应环节等重点环节进行主动监督。二是根据情况,决定对有关部门提请的监督事项进行监督。三是根据掌握的有关情况,提议对某项重大事项工作进行及时的监督检查。
2、明确监督重点。一是监督议事环节。按照重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要求,监督重大事项会议研究情况。二是监督提请会议环节。对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经部门提议,分管领导审核,有关部门综合,呈请会议主持人同意,组织召开相关会议。三是监督事项编制环节。根据工作需要和事项特性,对需求、提议、论证、方案、招标邀标(询价议价)、资金收支、货物劳务验收、执行效应评估等事项资料编制情况进行监督。四是监督效应评估环节。决策执行中或执行后,由主责部门、相关部门会同监督部门,对执行效应进行评估定性,形成评估报告。
3、规范监督权限。一是监督议事会议的制度、准备、过程、结论、执行、纪要等基本要素。二是监督事项编制的制度、准备、流程、事实、合规、合理、合法等基本要素。三是根据监督情况,对议事制度不完善、事项编制不完善、提请会议不完善等情况,暂缓会议。四是对程序或事项明显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明显与实际不符的,给予否决建议。五是对在执行中出项明显偏差的,及时纠正。六是对违反相关规定要求的,追究责任。七是对监督过程中出现严重争议的,向上级行报告。
(三)完善责任追究。对实施监督而未尽职的,追究相关责任;对应当提请监督而规避监督的,追究相关的规避责任;对编制事项、提请会议、集体决策等环节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追责;对于监督方或其他方提出明确否决意见或异议的,免予追究责任。
四、权力运行轨迹中高风险点防控的思考建议
突出和围绕决策风险,探索实行以“建制度、全节点、留痕迹”为重点的风险防范策略。
(一)建制度。就是建立完善基本的制度规定,对各领域各环节的工作作出基本规定,消除制度真空死角,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由原则性要求向具体要求、由一般性权力向要害权力、由权力执行向权力决策的延伸,对关键性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指向更加明显。
(二)全节点。就是对重大事项权力进行科学的分拆和制约,让提议、执行、评估和监督等相关部门适时介入,各谋其事,各负其责,探索由“少数人”集中决策向“很多人”参与决策、执行、监督的调整变化,实现对决策权力拉长化、摊薄化和稀释化,切实防范决策风险。
(三)留痕迹。就是对重大事项权力运行全程留痕,对事项的提议、决策、执行、评估和监督等节点尽可能全程文字记录,有关文书资料尽可能签字背书,保证过程可追溯、可还原、可追责。留痕迹操作,重点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把领导班子班长、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事项责任人的责任压到实处,把权力与责任统一起来,增强执纪力度,提高用权成本。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纪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