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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痛在哪里?

庞志超    2019-10-24 11:09:23    人民周刊网

近年来,劳务派遣工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在有些行业甚至机关单位大行其道,远远超越了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规定。

劳务派遣工普遍工资较低、缺乏保障、无晋升机会,游走在生活的底层和工作的第一线,由于身份的限制和歧视,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受到剥夺与侵害,从而成为现阶段一个新的弱势群体。如果说农民工是新时期产业工人的弱势群体,那么劳务派遣工就是弱势中的弱势。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使用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派遣单位将派遣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动。这种劳动关系和劳动用工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派遣单位雇用派遣工但不使用派遣工,而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却不直接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质上是一种“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更加是一种“畸形”的用工制度,甚至有的劳动者长期为用工单位服务,却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员。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源头和最初形式是外事服务。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主要是为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派遣劳务人员,对外进行劳务合作。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也存在于其他发达国家,但各个国家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劳务派遣工占整个就业人口的比例不是很高,平均不超过3%,是一种非主流用工方式。而在我国,当前劳务派遣却成为一些企业、单位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用工方式,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务派遣用工更加呈现了泛滥之势,目的就是将用工成本限到最低。

按照劳动法规,劳务派遣应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得到贯彻,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它原来的面目,基本上不存在“临时性、替代性”,而只局限于“辅助性”。为减少用工成本,方便管理,有些企业主要岗位、主要工种也长期大量使用派遣工,完全背离了劳务派遣的初衷。

目前,大部分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缺少人文关怀,没有津贴,没有过节费,更没有年底双薪,甚至在节假日或8小时之外的加班费都要打个折扣或者不发,又或者本来是4个人的工作量让3个人甚至2个人来做,变相剥削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力。劳务派遣工就是用工单位追求业绩的机器,而且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各种福利补贴难以享受,与编制内的职工相比,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只有一半,甚至三分之一。特别是一些机关单位编制内的工勤人员,福利待遇往往比同样工种的劳务派遣工多一倍以上。

劳务派遣工的权益究竟受到哪些侵害?痛在哪里?一是招聘公告存在欺骗成分。作为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公告理应由派遣公司发布并考核招录,但实际操作中却是聘用单位发布并进行考核招录。更加不合理的是:用人单位公布的工资待遇竟然包含各种各样的费用,不肯公布劳动者实际能够领取的具体数目,有一种混淆视听,引人上当受骗的感觉。二是同工不同酬。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低于所在企业职工,大部分工资只相当于职工的一半,其他奖金、补贴、福利以及“五险一金”更是低之又低,甚至有些单位因为预算费用太低,恐怕一买了住房公积金会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干脆就不买。三是政治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入党、入团、评先、评优、晋升等方面,劳务派遣工不被列入考虑范畴,与奴隶社会的奴隶并无差别。奶牛吃的是草,挤出的是奶,而劳务派遣工在岗位上洒下的不是汗,而是泪和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大部分用工单位都是抱着劳务派遣工是“唐僧肉”的态度来减少用工成本。特别是近年来一些机关单位,除公务员外的工作人员一律采用劳务派遣,例如广西某地级市公务员单位2018年5月招用编制外人员的工资福利:试用期间,工资1800元/月,试用期满经考核达到岗位要求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工资为大专学历2300元/月、本科学历2500元/月、研究生及以上学历2700元/月。工资福利含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公积金。而当年广西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1680元/月,而真正用工者领到手的也就与最低生活保障毫无差别。又如粤西大部分机关单位除公务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也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而且月工资含社保及相关费用也只是2500元/月,没有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实领工资仅有1600多元,比四类地区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稍高一点点。而且这类用工连续多年来都是一个标准,毫无调整的迹象,与同一单位编制内工勤人员待遇相差竟达一倍多。这样的用工方式,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依法依规进行上访维权,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说农民工没有多少文化,不懂得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现在招用的劳务派遣工,不仅文化不低,而且有的甚至达到大专、本科以上学历,可是作为弱势群体,上诉机关单位进行维权是很艰难的,总有一种民不与官斗的心态,听之任之,明知权益被侵害,却依然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甘愿受害。

劳务派遣的用工制度,使劳动者总感到低人一等,感情上无法融入单位,事业上不能有所发展,成为单位的边缘人群,更不可能有安于乐业之感。当前,这个群体仍在不断膨胀,劳务派遣工的大部分权益还在不断受着侵害,劳动者应依法依规大胆进行维权,相关部门更应该将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尽快采取妥善的措施加以解决,杜绝对劳务派遣工的侵害,确保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在编人员达到同工同酬。

(作者单位:广东省化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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