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10月31日电为更好呵护特殊儿童群体健康成长,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孤儿养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对孤儿养育津贴发放程序进行了简化,并明确保护儿童隐私,取消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的申请公示环节。
据自治区民政厅介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不得设置公示环节。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同时,为保证孤儿养育津贴落到实处,宁夏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每月一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一次、县级民政局每半年一次,对享受孤儿养育津贴儿童进行探视巡访,了解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情况。宁夏还明确享受孤儿养育津贴的儿童年满 18 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养育津贴至毕业为止,其毕业后次月起停止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