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1600余万元购房款后,银行征信良好的我,按照开发商合能公司员工的安排和授意,积极配合银行要求申请按揭,房没拿到,几场官司下来,开发商不仅四年占用我1600余万巨额资金,却还要我赔偿巨额违约金。”
2014年5月19日,成都市民王秋在成都瑞达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合能公司)“锦城”项目部以按揭方式购买6套商铺,共计房款3200万元左右,首付款1600余万元,银行按揭近1600万元。合同指定按揭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滨江支行(下称:工行成都滨江支行)。
据王秋讲,2014年7月,合能公司按揭专员告知王秋,她的按揭贷款工行成都滨江支行做不下来,转到光大银行,王秋配合光大银行牛市口支行完善了相关申请资料。2015年1月,王秋又被告知光大银行也无法完成她的按揭贷款,申请资料又转回了工行成都滨江支行。
在等待按揭贷款时,王秋发现合能公司把她所买商铺卖给了别人,她决定起诉合能公司违约,要求合能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可合能公司以王秋一个月内未付清余款,违约在先,需承担20%违约金的理由反诉王秋,法院判决合能公司胜诉。
官司败诉后,王秋向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反映办理按揭贷款的问题,经该局调查回复称,合同涉及的项目2016年1月20日验收合格,按照相关规定,在2016年1月20日前,银行不能给该项目的商业用房购房客户办理按揭贷款。
法律人士指出,商铺按揭贷款抵押物本是特定的该宗房产,银行能否办理按揭,前提是特定房产是否合符按揭贷款条件。否则,购房者征信再良好、偿还能力再充足,按揭贷款是空谈。
目前,王秋已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希望法院能重审此案。(罗茂城 李爱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