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一直备受关注,广东在全国率先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见11月17日《新京报》)
没有实施细则时呼唤实施细则,有了实施细则时又引发争议,以致“罚站罚跑”的条款被删除。那么,老师的教育惩戒权究竟该怎么用?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在哪?“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到底是什么措施?权力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执行是否会走样?“罚站罚跑”条款被删后,公众的疑虑需要得到回应。
事实上,对于“罚站罚跑”条款被删除,不必过度解读和担心。“罚站罚跑”的提法从无到有,再从有到无,不是简单的“自我否定”,而是基于现实的复杂性、多样性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更理性、更审慎的解决问题的路径。与其一味在“罚站罚跑”等具体措施上纠结,不如暂时停一停、多方倾听,将更有利于完善整个条例。
现实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极端:一是很多老师出于怕担责等因素的考虑,不愿意甚至不敢过多地管学生,学生犯错也基本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二是有些老师延续“暴力教育”思维,动辄体罚、挖苦乃至辱骂学生。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将“罚站罚跑”等具体措施明确地写入法律,没有谁能保证该条款不会成为变相体罚,如此一来滥用惩戒权就有了合法的理由。
法律不宜、也不可能事无巨细。诸如“罚站罚跑”等具体措施不能广泛适用于各年龄段和各教育类型学生群体,也不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更合理可行的惩戒措施。与其写入法律,不如下放权力。广东在全国率先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其意义不在于制定出哪些具体的惩戒措施,而在于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提出教师拥有惩戒权,并给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要求。
教育惩戒是一把“双刃剑”,关键是拿捏好度。既然存在“度”,必然要赋予老师一定的信任和自主裁量权,教育讲究因材施教,惩戒也应因人、因事、因时而异。有专家称,制定规则时应与学生做好沟通,让学生参与规则制定,使被惩戒者心服口服,这是比较中肯的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老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务行为,一旦产生意外后果,不能简单地把老师推向前台,甚至把老师当替罪羊,学校及主管部门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只有最大程度地消除后顾之忧,老师才能放心大胆地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