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所关注的《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经过多次公开征求意见,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它在哪些方面与老百姓有关?当然,很多消费者关心《电商法》中对个人海外代购的规定,它又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具体影响呢?
“海淘”缘何受追捧
我们的微信圈里不时会有人发海外代购的信息。北京的李女士是一名英语老师,她在正常的教学工作之外做代购已经好几年了,每到寒暑假的时候,她都要飞到韩国或者欧洲去采购。“一来可以借假期去旅游,二来也可以顺便挣点小外快。开始是觉得好玩儿,没想到做这个生意收入还挺可观的,甚至超过了学校的工资。”李女士说,她代购的商品主要包括女士化妆品、饰品、挎包等,几年下来,客户积累了不少。上次从韩国带回来的化妆品绿茶系列的四件套特别受欢迎,今年元旦前客户的订单就有100多笔了,但是从1月29日开始国内很多地区的快递停运,2月12日以后快递才能恢复正常,她先把货备足,估计春节之后她会有半个月左右的时间用来集中打包发运。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个人代购和李女士一样,都是通过社交网络出售境外商品,他们虽然知道法律、税收等相关政策,但都抱着侥幸心理,每次回国过海关,都是最紧张的时候。“但基本上被查到的可能性很小,我总共做了这几年还没有被查到过呢。”李女士说,和她同时期一起做代购的另一位姐妹就没那么幸运了,三年下来总共被查到过两次,两次共被罚了2万多元,但总的来说还是很挣钱,因为那位姐妹从欧洲带回来的奢侈品在国内一出手就能挣十几倍的差价。尽管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做代购门槛较低,积累了一定的客户后,每次代购利润都相当丰厚,即使被海关处罚,依然有钱可赚,因此代购们甘愿去铤而走险。
海外代购的新规定
新的《电商法》自2018年8月底表决通过时起,即在代购圈引发了热议。
青岛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院副秘书长周杨称,个人代购“海淘模式”的风声鹤唳主要来自监管当局对走私行为的管制,合法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并未受到羁绊,甚至可以说给跨境电商的经营者在商品清单、适用税率方面反而吃了一颗“定心丸”。需要提醒个人代购者注意的是,依法办理市场登记只是《电商法》中对电商经营者要求的义务之一,另一同样重要的义务是需要持有经营许可证。对于代购者而言,其许可即为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针对个人接受消费者委托,在境外网站进行“二次下单”并直邮给消费者的情形,并不受新规的管制,而只需要根据各大电子商务平台的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收取委托服务费用即可,若销售额未超过“零星小额交易”标准,甚至无须进行市场登记。但是,相比已经深入人心的“人肉带回”和“海淘现货”模式,二次下单因其物流时间长、代购者无法赚取高额差价等不利因素,并不受大众消费者和代购者待见,这也许是最近个人海外代购圈一片哀鸣的根本原因吧。
“总的来说,《电商法》反映了电商发展新形势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特点和新要求。由中央财经委员会牵头成立起草组,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其中很多内容是对过去一些实际问题的回应。这对于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电商的广大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情。”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市场流通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张昊称。
比如,《电商法》第40条规定,应当对竞价排名内容标明“广告”。这能够让消费者知道排序中出现的商品究竟依据什么,不再让消费行为被诱导。又如,消费者隐私也是电商领域中比较受关注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发现,自己仅仅检索了一个商品,就会经常收到相关的推送。第18条作出了允许消费者关闭根据其兴趣爱好和习惯给出个性化推荐的规定。第24条规定,用户注销时立即删除该用户信息,这对于保护消费者隐私具有积极意义。
“《电商法》中与海外代购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两条,当然这两条同时也针对非跨境电商。”张昊介绍说,一是第1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然人)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这一条有例外,销售自产农副产品、手工业品,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交易等少数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不办理。二是第11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一条没有例外,包括前述不需要办理登记的经营者也需要纳税,当然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之前个人海外代购通过个人寄递等方式出入海关关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监管和税收,拥有一定的“隐性”优势,虽然个人海外代购中不乏货真价实的商品,但也给坑蒙消费者的无良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电子商务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一是更加“公平”的监管,只要从事经营活动,就不应留有法外之地。二是更加“显性”的税负,原来的隐性优惠将从灰色地带走出来,具有合理性的部分,将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进入阳光地带。当然,获得优惠的也不止个人代购者。
其实在2018年11月已经出台的一系列跨境电商政策很值得关注,这些“2018新政”均适应《电商法》实施以后的监管要求。比如,“2018新政”将单次交易限额由2000元提高为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也由2万元提高到2.6万元;一次性购买单件价格在单次交易限额和年度交易限值之间的商品,也由按一般贸易管理改为按跨境电商渠道、货物税率征税。
过去,个人海外代购主要利用了代购者自用和二次销售之间存在的监管难点,而“2018新政”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也就不得在进入国内市场后再次销售。曾经,有许多代购者采取了在海外大量购买、统一寄送,国内安排专门的个人集中收货,然后再“拆包”分别寄给最终购买者的做法,这就属于非个人使用的再次销售情形。目前,从操作层面看,监管部门难以追溯每一件物品入关以后的去向,要落实这一政策,从包裹海关入境环节入手监管是较为可行的。而根据现行规则,海外代购商品若通过个人包裹寄递方式入境,就需要根据规定交纳“行邮税”,2018年11月新调整后的税率主要有15%、25%和50%三档。根据现行规则,行邮税在50元以下的免予征收,且寄自其他国家的物品在限值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的无须办理通关手续。目前,仍然有不少海外代购者以“小包直邮”寄送低价值商品。但与在境外网站“二次下单”一样,顾客承担的物流快递费用更高,等待时间也更长。而对于价值较高的商品而言,消费者通过正规电商购买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完成报关手续的途径实际上更为优惠。
当然也有少数代购者采取个人携带入关的方式避税。目前,海关对进行携带物品的免税额度并无变化,仍为5000元。入境旅客可以在这一额度内购买自用商品、赠送礼品,现实中也包括为亲友少量代买的情况。从监管实际来看,由于商品估值存在浮动范围,也存在超出这一额度仍获得免税放行的情况。但对海外代购者而言,旅行成本与利润对比关系决定了需要大量“批发”商品入境,其携带商品价值就必须远高于5000元。可见,从包裹寄递转向“人肉快递”也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总之,《电商法》的出台并不是要取缔个人代购,而是严格规定了准入门槛,这将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消费环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平台,一旦出现偷税漏税,或者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