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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动自行车新规后现上牌热

2018-09-30 13:49:42    北京青年报

       9月28日下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自11月1日起,本市电动自行车需经登记,并取得行驶证、号牌,方可上路行驶。新规发布后,很快引发电动自行车车主关注,不少人都在第一时间四处咨询:该去哪儿办非机动车行驶证及号牌?需要携带什么证件?

  29日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走访、咨询了多个交警大队、执法站,被告知目前有21家非机动车登记站可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据工作人员介绍,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由来已久,但此前愿意主动办理的车主并不多。此次新规要求必须办理后,前来办理、咨询的车主突然增加,每天的业务量翻了好几倍,“以前这个登记站一天也就发五六张,现在每天至少新发60张车牌。”

  21家非机动车登记站可办

  最近两天,“去哪儿给爱车办号牌和行驶证?具体怎么办理?”成为本市电动自行车车主最关心的问题。市民肖先生介绍,他是在骑电动自行车接送孩子放学时,从执勤交警处得知,11月1日后电动自行车没有号牌就不能上路了,否则就可能被罚款、甚至扣车。考虑到自己和妻子接送孩子时都必须用到电动自行车,回家后肖先生就第一时间咨询了亲朋好友,电动自行车号牌到底应该在哪儿办?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和证件?结果发现,虽然身边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人不少,真正上过牌的却没几个。

  29日下午,北青报记者先后走访咨询了多个交警大队,经询问得知,非机动车登记上牌并非是一项全新业务,全市多个交通支队都设有非机动车登记站,可以办理该业务。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官方网站消息,目前全市共设有21家非机动车登记站。

  工作人员介绍,办理电动自行车号牌,需要提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或外省市在京人员的暂住证;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发票,其中购买人姓名需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原件。除此之外,申请办理当天还需要现场交验所申请电动自行车。

  多个登记站迎来上牌热潮

  29日下午4时许,北青报记者赶到朝阳区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非机动车登记站,该登记站大约20多平方米大小,共设有三个非机动车登记窗口。办理号牌的工作人员表示,昨天早些时候,来办证的人一度站了半个大厅。“来办理号牌的人几乎是平时的10倍,我们已经办出去60多张号牌了,平时办出来的也就五六张。”

  这一说法也得到了东城交通支队天坛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工作人员的证实。据工作人员介绍,29日当天,该登记站累计办理了50余张号牌。“新规发布后,主动来给电动自行车办号牌的人突然多了起来,以前一天也没几个,现在人多的时候还得排队。”

  成功办好号牌的张女士告诉北青报记者,她上午就来了一次,“那会儿人特别多,加上我没带发票,所以咨询完要带的东西后就先回去了。”下午再来时,已经准备好所有材料的张女士很快就拿到了新号牌,“大概15到20分钟吧,挺快的”。

  临时标识目前还不能办

  但比张女士来得更早的王先生显然就没有这么幸运。由于他的电动自行车没有脚踏板,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按照新规他只能办理临时标识。但赶到非机动车登记站后,工作人员告诉他,临时标识的申办细则目前还没有出台,登记站现在只能为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号牌,之后临时标识是否仍由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还不能确定。

  除了像王先生这样因为所购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或不在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导致不能直接办理非机动车号牌的情况外,也有一些车主是因为遗失了相关票据,导致不能成功办理该业务。“我的电动自行车是两年前买的,买的时候就明确要了发票,但我没有车子的合格证,我也不记得是店家没给我,还是当时给了后被我给弄丢了。”车主黄先生说,他的车子买了已经很长时间,现在再联系店家查找合格证显然不太现实。对此,工作人员答复说,像黄先生这样丢了合格证或者发票的情况,如果实在无法补办,只能申请办理临时标识。“预计要等到10月中旬,才能办理临时标识。”

  工作人员介绍,这两天来咨询电动自行车号牌办理的车主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因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办理非机动车号牌的规定,未能成功拿到号牌。据北青报记者现场统计,29日下午4点到5点期间,共五名车主赶到呼家楼非机动车登记站咨询办理非机动车号牌,均因缺少部分材料没能成功办下号牌。

  内存

  未上牌电动自行车将面临被罚款

  9月28日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需经过登记,并取得行驶证和号牌,才能在本市道路行驶。申请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将发放临时标识,过渡期三年。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的,以及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发还电动自行车。

  本版文/本报记者 孔令晗 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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