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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人多次进出公租房 人脸识别系统自动报警

朱开云    2018-09-30 13:40:33    北青网

       针对近日媒体报道的个别公租房承租户转租一事,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从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获悉,该中心对下属所有公租房小区展开专项排查。目前,保障房中心已将燕保·双桥家园5-2-508号公租房、燕保·京原家园7-1601号公租房进行清退,并依法解除了与上述两承租户的租赁合同。此外,针对媒体报道涉及的中介机构,经查为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黑中介”,已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通过此次事件,保障房中心表示将从“人防”和“技防”等手段上,进一步加强对公租房的管理。

  “人防”方面,一方面加强对公租房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将持续加强入户排查,采用“错峰巡查”等方式,加强排查的频次和力度,尽可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技防”方面,目前保障房中心正在加紧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硬件预计将在年底完工,部分项目年底前后开始投入使用。“人脸识别系统将识别每一个进入小区或者单元楼的人员,对多次出现的、未录入租户系统的人员,系统会自行进行报警。”保障房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该系统一方面会被应用于识别陌生人、防范转租转借行为;另一方面,也会为多日未出现的租住户进行预警和服务。

  随着各种互联网平台和应用的衍生,加上审核的滞后和疏漏,也给公租房承租户违规对外转租转借提供了便利。对此,保障房中心将加大检索力度,杜绝公租房转租转借信息出现在中介机构、58同城以及途家、小猪、蚂蚁短租等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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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2月起新建住宅交付前需购房人查验

  市住建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通知》规定,本市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回迁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等,在施行之日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且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购房人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

  根据《通知》,房屋进行查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分户验收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有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房屋具备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购房人进行查验的日期、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等事项。查验过程中,购房人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等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进行查验。

  关于查验时间,《通知》明确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可以进行约定。双方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在约定的查验时间内查验完毕;双方没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自查验之日起7日内查验完毕,并与建设单位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购房人逾期未进行查验的,由建设单位进行书面记录。

  在购房人查验出房屋施工质量问题时,《通知》明确了相关的解决渠道:对房屋查验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明确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为保障相关规定有效落地,《通知》明确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责令改正,并进行记分处理,纳入市场行为评价系统。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该建设单位企业资质升级、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或参加政策性住房项目建设。同时,考虑到各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明确各区可依据《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文/本报记者 朱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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