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特别关注 > 正文

5000元/月“起征点”今后将动态调整

2018-09-02 19:08:16    北京青年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闭幕,会议以167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1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闭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根据决定,修改后的个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今年10月1日起,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税。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所得也适用新的税率表。

个税起征点为什么是5000元/月?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起征点”由之前的3500元上调至5000元/月(6万元/年)。

现场有记者提问,“二审稿中有关5000元的起征点实际上并没有进行大规模修改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说,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统筹考虑了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我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3900元,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42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她补充说,在审议过程中又增加了两项扣除,一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二是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这样使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进一步提高,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

程丽华说,5000元的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还将结合深化个税改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月收入15000元的人少交多少个税?

在新闻发布会现场,程丽华还举了例子。

假如某个纳税人的月工薪收入是15000元,每月可先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再扣除三险一金、企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现有的扣除项目,还可以扣除此次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不考虑现有的扣除项目和本次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仅考虑基本减除费用来计算,按照现行税法,15000元的收入,扣除起征点3500元,乘以适用的税率即25%,减去速算扣除数1005元,最后他应交税1870元钱。

按照修改后的税法计算,他每月少交税1080元,税负减轻58%。

程丽华说,15000元扣除5000元,之后乘以对应的税率10%,减去他的速算扣除数,即210元钱,最后是790元钱,“如果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以及这次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那么他的税负还会进一步减轻。”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减的钱多不等于你降的幅度就大,这两个不是完全对应的。”

他解释说,减除费用标准提到5000元以后,再加上专项附加扣除,44%的纳税面降到了15%,降到纳税面以下的这些人就不用缴税了,对他们来讲,减税是100%。有一些人仍在纳税行列里面,但是扣了专项附加扣除,减除基本扣除后,减负的幅度也是比较大的。

“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程丽华说。

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专项附加扣除是本次个税改革的亮点。

修改后的个税法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但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下一步将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规定,规定出台以后,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税务总局还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说。

“申报就能扣除”,刘丽坚说,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申报时尽量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

电商法

平台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怎么办?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最近发生了一些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严重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这样的事件,电商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又是怎么样规定的?

“我想首先在这里强调,任何的经营者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我们国家的每一项立法都是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告诉北青报记者。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杨合庆说:“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他补充说,如果平台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除了民事责任以外,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透露,针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电商平台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问题,经历了几次修改。

尹中卿说,原来写的是连带责任,这次提交的草案又改为了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作为常委委员,我都不赞成。”尹中卿说,大家提了意见之后,最后又改为了“相应的责任”,把“补充”去掉了。

“别看就是两个字,但是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到相应责任,这中间就体现了博弈。”

相关新闻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继续审议

多位委员建议延长离婚冷静期

8月30日和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有不少委员认为,离婚冷静期应该延长。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沈春耀此前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草案提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是否咨询一下心理学家,冷静期一个月够不够,是否三个月?”吕彩霞委员建议。

谭耀宗委员也建议延长离婚冷静期时间。他说,离婚冷静期就是帮助大家缓解,不会因为一时冲动而离婚,给他们一段时间冷静再作这个决定,“这样做是好的,但是一个月够不够?还可以研究,是否冷静期再长一点,对解决问题更好一点。”

不过,也有委员持不同看法。冷溶委员说,离婚现象增多的原因很多,手续简便不是最主要的,他建议“在表述上再推敲一下”。

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的问题也有所涉及。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照这个考虑,把立法的很多工作推给了国务院,这不是一个好方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说,“按这个方案最后会发现困难还在那里,而且立法没有往前推进,没有进展。”

他建议,类似这样的问题慎重研究,要有表态。他举例说,有的地方之前批出去的土地,使用权就是二三十年,有的人的住宅早已经到期,这个问题在广东、浙江已经是个问题,到现在没有一个解决方案。

他建议,可以考虑直接规定“70年到期以后,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自动续期的费用予以减免”。

“有人会说,怎么能都减免?但如果依法予以减免,那老百姓是有定心丸。有的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不减免,有的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所有费用都免掉,这也是有可能的。”

欧阳昌琼委员也认为,应有一个原则性、指向性的规定。

欧阳昌琼说:“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期满以后如何自动续期,应该有一个基本遵循和上位法依据,而不是反过来,等住建部门提出意见,国务院作出决定以后再来修改民法典里面关于住宅用地的条款。”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说:“法律规定自动续期就是无条件的,如果还要收费,老百姓不满意。”

孙宪忠接着说,现在立法方案后加上一句话“关于收费问题有待国务院另行规定,关于是否减免再做规定”,本来物权法149条是没有这句话的,现在加上这句话问题就来了,认为收费是应该的,至于怎么收、如何减免由国务院规定。大家想想是不是有这种逻辑上的后果,所以我建议这句话万万要不得。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相关热词搜索:起征点 动态

上一篇:城乡教育一体化如何与时代同步
下一篇:新个税法来了!六大热点问题权威部门如此回应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网上信访,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网上信访,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热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