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这六件典型案例包括: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科公司与某某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王某平等人与某某港公司合同纠纷案,北京某源公司与某某汇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天新公司、魏某国申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李某飞、腾飞龙公司执行申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选择在今天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弘扬宪法精神、贯彻宪法原则、推动宪法实施的具体举措。
姜启波介绍,第二批共六件典型案例中有五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复核或者执行申诉等程序纠正、改判地方法院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的案件。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姜启波说,人民法院职能的发挥是靠一个个具体案件审理实现的。接下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继续加大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好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各类申诉案件的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