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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为司法改革蓄积新动能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袁友方

本刊记者 红星 友达    2018-03-12 13:17:12    人民周刊网

 

“大数据、现代化的气息扑面而来,为公正司法、效能司法建设蓄积了新动能。”在聆听了两高工作报告之后,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袁友方注意到,两院报告均提到积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与科技信息化深度融合,要着力打造智慧审判、信息监督。

袁友方说,两份报告充分体现了检法两院坚定的政治立场、强烈的责任担当、积极的创新精神、深厚的为民情怀。一是突出了政治担当。始终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审判职能,扎实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有力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做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是突出了改革创新。“两院”坚决落实中央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蹄疾步稳推进司法改革。以司法体制改革为总任务,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人民监督员陪审员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等多个领域持续发力、聚焦攻坚。特别是大数据、现代化的气息扑面而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与科技信息化深度融合,着力打造智慧审判、信息监督,为公正司法、效能司法建设蓄积了新动能。三是突出了司法为民。过去五年的工作,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在突出犯罪打击整治、企业司法保护、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人权司法保障、执行难问题的破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工作部署,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着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扫黑除恶、反腐败斗争、严惩黄赌毒电信诈骗犯罪、司法公开、自身队伍建设等工作,积极回应了全社会的关切,始终贯彻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深入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针对司法工作,袁友方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打造贯通公安、检察、法院的刑事司法工作平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确保这个部署落到实处,关键是要打造一个贯通公安、检察、法院三家的刑事司法工作平台。近年来,公安机关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按照“三统一”的模式,对刑事案件实行统一受理立案、统一审核把关、统一移送检法机关,并通过升级执法办案系统,所有执法办案在一个平台操作,实现了执法行为流程化、执法数据标准化、执法监督网络化。我们迫切希望与检法机关一起努力,破除信息壁垒、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建成集信息录入储存、查询流转、统计分析、预警监督等功能于一体的刑事司法工作平台,着力破解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封闭、流转单向、监督滞后的现状。有三项具体工作需要共同推进:一是抓住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契机,加快构建以刑事证据标准为核心的刑事司法数据标准体系,确保进入平台数据的一致性;二是按照统一的技术逻辑,在保持各自信息系统构建不变的基础上,对三家现有的刑事司法信息系统优化改造,确保平台兼容所有系统;三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各自职责的规定,开发案件线索、执法信息移送、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工作流程和功能模块,全面实现网上移送、网上办理、网上监督。今后,检察机关监督公安办案,就不需向每个派出所派驻工作人员了,完全可以通过网上流程实现。

 

建立全国法院案件数据资源库。

效能与公正,始终是司法工作的目标追求。特别是随着民商事案件快速增长,占法院案件总数比超过85%,老百姓对提升司法效能、保障司法公平的渴盼越来越迫切,倒逼审判工作提质增效、改革转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部署开展智慧法院建设,推动了审判质效的提升。建议在此基础上,统筹建设一个全国法院审判案件数据资源库,统一设定案件数据标签,归集整合所有案件信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开发对海量案件数据深度学习研究模型,完善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的类脑智能推理机制,用大数据给所有审判画出相同的“一把尺”:一是能够有效满足办案人员对法律、案例、专业知识的精准化需求,以智能提效能;二是能够有力推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同案不同判、不同罚的问题;三是能够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形成理性预期,有助于将更多诉讼引入诉前调解,整体上实现广范围、更深层次维护公平正义。

 

区别处置非法集资犯罪引发的社会矛盾。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大、涉众人数多、社会影响广、案后社会矛盾复杂,极其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积极防范应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社会风险,是各政法机关共同的一项重要职责。从目前形势来看,公安机关面临的压力非常大。如果全部凭公安机关以刑事打击的方式来处置,必将激发社会矛盾、加剧社会风险、影响社会和谐。事实上,在量多面广的非法集资犯罪面前,公安机关也只能是防不胜防、打不胜打。引发非法集资的表现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虚构一个项目欺骗投资者出资,相当于诈骗,致使集资者无法获利;另一类是规划启动了项目,再开展集资,但由于外部市场等因素影响,项目无法往下发展,导致不能向投资者兑现利益。面对当前非法集资造成的繁多社会矛盾,我们在处置过程中,应当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把打击犯罪与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统筹起来,转变过去坐堂办案、坐等审判的模式,主动研究、主动作为。关键是要理清查明集资的原由,并加以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前面讲到的第一类非法集资犯罪,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对第二类非法集资犯罪,法院要积极引导进入民事纠纷领域,积极调解处置。从诸多西方国家和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只有20%,余下80%的是通过诉前调解实现的。在非法集资犯罪处置上也应当坚持这个原理,从而更加有力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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