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要实现高质量发展,继续在全国保持经济发展的领先地位,就必须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和水平。要打造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创新机制;完善长三角经济创新的财力保障;完善法制保障,提升长三角创新力;依靠组织机制保障,提升长三角创新力。
着力提升长三角创新力
改革开放40年来,长三角地区的自主创新水平居于全国前列,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综合创新力仍然偏低。长三角地区要实现高质量发展,继续在全国保持经济发展的领先地位,就必须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提升长三角创新力的路径
推动高端产业和高端要素集聚。产业集聚区往往也是创新活动集中发生的区域,近年来,长三角地区不乏一些高水平的产业集聚区,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长三角地区的产业集群依然存在着规模较小、形态较为分散、布局不尽合理等弱点。从整体上看,长三角区域的产业集群化水平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要促进本地区科研创新能力,就必须进一步扩大产业集群规模,提升产业集群档次。
完善人才培养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破除严重制约人力资本流动与有效配置的制度性障碍,完善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大都市汇聚数百万人口,能够产生比中小城镇更多的“高端需求”,从而为特定类型的创新产品或服务提供生存空间。不仅如此,城市带或都市圈的出现,促进多元化知识与文化的交流、碰撞,进而吸引与带动不同类型人才的集中。为此,长三角地区应进一步破除阻碍要素流动的障碍,推动不同城市间生产要素的流动及战略重组,特别是要推动人才的自由流动。
提升产学研联合创新水平。长三角三省一市要大力鼓励企业重组兼并,全面落实国家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新产品或新技术给予补贴,对实现产业化的创新成果予以奖励;对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予以资金支持,并对成功开展合作的产学研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长效机制,将科研院所的研究课题与企业实际需要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推动大学和研究机构围绕企业的实际需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及执法力度,为企业保护创新成果提供法律支撑;鼓励企业利用专利等工具提升技术竞争力,增强产品的内在价值。
加强金融支持企业创新力度。长三角地区民营企业多、中小企业多、初创企业多,贷款难、贷款贵是目前这些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所以,要针对这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鼓励建立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民间担保等多种担保组织形式;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发科技保险产品、创新科技保险服务,降低商业金融对科技创新企业支持的风险。积极推动天使基金、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等直接融资模式的发展,为企业创新提供资金支持。
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国际化程度。要大力吸引外资研发设计和工程服务等机构入驻长三角区域。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地研究机构及企业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并通过技术链的垂直传递和水平扩散激发整个创新系统的活力。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企业赴海外设立研发部门,增强企业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的能力。
提升长三角创新力的对策与措施
共建区域创新平台。自2005年以来,长三角地区在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先后制定了《长三角区域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划》等科研规划,为开展区域科研创新合作、突破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引领作用。未来,长三角地区应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一方面聚焦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筛选出那些关乎江、浙、皖、沪四地产业发展前景的前瞻性技术与共性技术;另一方面,随着长三角地区科研能力与经济实力的提升,有选择地面向基础学科、前沿学科的某些领域展开探索性研究,为本地区综合科研水平的长期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此,可考虑对现行科研创新统计系统实施改革,加强对国际专利、专利转化率、科研成果产业化率的统计与考核,从而更好地引导科研机构瞄准经济社会实际需求展开科研创新活动。
联合搭建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全力打通智力与资本、成果与商品之间的对接通道,切实落实国家政策,支持科研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支持科研成果作价入股,推进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计划,以此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三省一市应在各自现有的技术市场、知识产权市场的基础上,优化整合区域科技信息资源,联合打造集展示、交易、投融资于一体的跨区域、综合性科研成果线上交易平台,实现科研信息网上实时发布,成果对接网上洽谈、网上签约交易等功能,探索对科研成果线上交易平台实施公司化管理。
组建跨区域行业龙头。一方面,要破除不合理的地方保护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出清机制,为落后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市场退出通道。另一方面,要采取多种措施,推动长三角区域内企业兼并重组。从国际经验看,兼并重组是化解产能过剩、提升产业集中度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创新力的直接有效途径。为此,要鼓励和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以资金、技术、品牌、标准、专利和市场等优势开展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科技研发机构,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推动自主品牌建设,以长三角区域内企业为龙头,重构国内价值链。长三角区域亟待构建与全球价值链(GVC)平行的“国内价值链”(NVC)。对区域内的代工厂商来说,融入NVC的价值在于:企业将在GVC中积累的生产能力、制造经验运用至国内市场,并通过在国内销售,减少对GVC链主也就是跨国公司的依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代工企业只负责生产、市场销售网络缺失的窘境,减缓国际贸易冲突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提升长三角创新力亟须做好的工作
打造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创新机制。一是通过体制机制先行,破除一切制约科技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让一切创新源泉充分涌流。二是完善经济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应根据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建立完善长三角经济创新的利益补偿机制。在产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对于那些因顾及整体利益而受到损害的一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适当补偿。
完善长三角经济创新的财力保障。建立与长三角一体化进程相匹配的跨区域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探索实施区域内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来自经济发达地区,具有明显的社会补助与扶持特征,在促进区域合作、推动区域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作为中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长三角整体经济繁荣,上海、苏州等部分城市更是财力雄厚,完全具备承担由于产业融合而产生或加剧的财政失衡问题的物质基础。
完善法制保障,提升长三角创新力。一要清理造成地区封锁、地方保护以及经济割据的规定与做法;二要尽可能统一区域内创新的法律政策;三要统一产品、检验方法等技术标准的适用层级与范围;四要统一实行非歧视原则,在诸如专利、商标互认等方面提供平等保护。同时,尽快建立长三角地区法制协调长效机制,在中长期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制订以及立法决策的过程中,加强信息交流、沟通、意见征询等,力求法律政策的协调统一。
依靠组织机制保障,提升长三角创新力。长三角地区应当在国务院区域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一个反映各地方政府意愿、获得各地方政府普遍认同、具有民主治理结构的跨行政区创新协调管理机构,以此推动地方政府间合作机制的落实,以促进长三角地区技术、产品、工艺创新,实现长三角区域创新生态的优化和再造。区域一体化创新协调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研究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创新发展战略;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政策、规则提供咨询;推动区域内产业技术创新和市场秩序建设;促进人才流动和知识外溢等,以有效促进与实现区域集体行动,打破地区间壁垒,从而加速提升长三角创新力进程。【作者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