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不仅需要以加强自治建设为核心,还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以自治为核心,需要以法治划定有限政府的权力界限,确保乡村自治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实现;需要在德治提供的情感基础上主动维护良好的自治秩序。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乡村是我国最基本的治理单元,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加快推进以及农村改革不断深入,我国乡村社会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农业生产方式、社会结构的变化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富裕的同时,也给乡村治理带来一些新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对发展乡村经济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都有重要意义。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自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在乡村治理中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乡村治理领域的实现形式,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在乡村治理中实现自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创新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着力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加大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惩处力度。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全面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推行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推动乡村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下放到基层。继续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创新。创新基层管理体制机制,整合优化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职责,打造“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在村庄普遍建立网上服务站点,逐步形成完善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法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乡村治理中的村民自治,是法治基础上的自治。自治需要通过法治加以规范与保障。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将政府涉农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在乡村治理中实现法治,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人,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德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情感支撑。在乡村治理中融入德治,能够发挥道德引领、规范、约束的内在作用,增强乡村自治和法治的道德底蕴,为自治和法治赢得情感支持、社会认同,使乡村治理事半功倍。应进一步在广大农村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集体意识、法治精神和民主氛围。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实现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干群融洽。广泛开展好媳妇、好儿女、好公婆等评选表彰活动,开展寻找最美乡村教师、医生、村官、家庭等活动。深入宣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的典型事迹,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
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不仅需要以加强自治建设为核心,还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自治、法治与德治,不能各自为政,必须“三治”融合,发挥其系统功能、整体效果。以自治为核心,需要以法治划定有限政府的权力界限,确保乡村自治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实现;需要在德治提供的情感基础上主动维护良好的自治秩序。在实践乡村自治过程中,需要发挥法律的规范引领作用和道德的教化约束作用,同时提升村民的法治信仰和道德自觉。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最终达至乡村社会的善治。“三治合一”开辟了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创新的新境界,为乡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