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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公开提高理性求偿意识

曹贡辉    2018-12-11 12:17:32    法制日报

       引入质证程序,给予赔偿争议双方平等参与机会,既畅通了社会对刑事赔偿案件的了解渠道,又启发了理性求偿、公正赔偿的法律意识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提出了坚持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5项原则、31条具体举措,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推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同期,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开发布了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在向当事人公开刑事赔偿的同时,也进一步向全社会吹响了深化司法公开的新号角。

  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坚持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纳入司法公开范围,扩大公开覆盖面,打造四大公开平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为,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相比之下,刑事赔偿司法公开起步较晚。过去,国家刑事赔偿案件数量不多,但是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后,刑事赔偿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刑事赔偿案件审理已经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刑事赔偿具有民告官的色彩,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针对刑事赔偿案件审理,我们要积极倡导司法公开,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程序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

  以司法公开促进赔偿委员会查清案件事实。虽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删除了“依法不公开”的规定,但是在长时间形成的司法惯性下,“背对背”的书面审理方式仍占据主要地位,在实践中不质证、不争辩,对查明案件事实极为不利。为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赔偿委员会要依法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案件证据规则和听证质证程序,让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及有关证人进行公开质证和公开辩论,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要借助司法公开这个杠杆,撬动办案水平的提高和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  

  以司法公开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权利。当前,随着社会法治意识、权利意识被唤醒,赔偿请求人不再仅仅满足赔偿了多少钱,还期待公开赔偿案件裁判的过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然而,审理刑事国家赔偿案件是一种决定程序、准诉讼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的回避、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都较难落到实处,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要把听证、质证程序作为落实刑事赔偿公开的“阳光工程”,加大保护赔偿请求人对证据的知情权,负有赔偿义务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确保听证双方有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纠正“背靠背”审理模式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确保受侵害人获得及时的司法救济。

  以司法公开增强刑事赔偿工作的透明性。有的地方担忧刑事赔偿案件社会关注程度高,一旦公开,难免会有各种猜测、猜疑。审判实践告诉我们,越是这类刑事赔偿案件,越需要体现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越需要让谣言止于公开,以阳光赔偿阻遏暗箱操作,进一步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刑事赔偿程序作为一类非典型的诉讼程序,存在“赔偿委员会+赔偿办”和“合议庭式”两种模式,在人员结构、审理方式、决策方式等方面与典型诉讼程序存在诸多差异,当事人参与度较低、公开程度不足,程序正义体现不明显。要善于把听证、质证程序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渠道,既要对赔偿人主体资格,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进行公开辩论、质证,又要就刑事赔偿的金额及构成、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进行听证,以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公开赢得公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以司法公开提高理性求偿、公正赔偿的法律意识。没有司法公开程序,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往往认为法院的决定有失偏颇,质疑程序和结论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把质证程序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进行了固定,明确了质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目前各法院采用圆桌会议形式、法庭审理形式等进行公开质证,参与质证的除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以外,还包括复议机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其他质证参与人。引入质证程序,给予赔偿争议双方平等参与机会,既畅通了社会对刑事赔偿案件的了解渠道,又启发了理性求偿、公正赔偿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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