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利用好典型司法判例的社会引导作用,教育人们要敢于及时劝阻可能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关怀他人、保护自己
记者从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获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梅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同车被告人张某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两个月(12月4日《法制日报》)。
自从危险驾驶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逐渐成为深入人心的理念,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的打击也是常抓不懈。然而,即便是在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的大环境之下,仍然有司机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会被抓到。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醉驾被抓的司机是因为缺乏亲友的劝告铤而走险。事实证明,如果在饮酒之后亲友及时进行规劝,不少司机还是愿意放弃醉驾,所以说在饮酒场合亲友对醉酒司机的劝告很有必要,劝阻醉驾者放弃危险驾驶,对司机身边的人而言既是道德义务有时也是法律责任。
对于不少群众来说,可能不会明白没有开车怎么也会被判危险驾驶罪,其实这就是刑法当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那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就要各自为整个犯罪后果承担责任。
联系新闻,可以看出,醉酒驾驶的司机梅某触犯危险驾驶罪显而易见,而张某某是在明知梅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轿车及车钥匙交给梅某,由梅某驾驶车辆搭载自己,很显然,在此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中,张某某的借车行为发挥了配合作用,两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危险驾驶的后果,这就是没有开车也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原因。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即便不开车也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现象不限于新闻中的这种情形,例如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或者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而这些行为人基本上是醉酒驾驶员的熟人,这些人有的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有的则对危险驾驶心存侥幸,甚至认为即便被查到,自己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新闻中的这起案件可以说是一堂生动的警示课,劝阻别人远离醉驾,其实不仅是关心他人,更是对自身的保护。如果积极促使驾驶员危险驾驶,同时自己还直接乘车,那么无疑要面对人身危险和法律风险的双重威胁。即便是不直接乘车,只要有配合促使危险驾驶行为,也难逃刑罚的制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一旦发生事故,同饮人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要更加深入全面,不仅要直接劝告那些心存侥幸的驾驶员,还要将宣传的对象扩大到驾驶员的亲朋好友,要利用好典型司法判例的社会引导作用,教育人们要敢于及时劝阻可能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关怀他人、保护自己。